最高法就仲裁案件发布司法解释
滥用不予执行申请权行不通
法制网北京9月7日讯记者倪晓从今天起,仲裁案件当事人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滥用不予执行申请权故意拖延裁决执行的情形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
该解释共三十一条,分别针对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据介绍,该解释主要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标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案件的管辖顺序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程序要求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重新仲裁的范围、审理程序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主要规定了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管辖级别、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协调等问题。
解释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解释还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