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行贿 马建国过得舒坦
服刑期间,他可以外出看病,可以回家过夜,服刑期间,他可以经常外出见亲友,可以接受宴请,服刑期间,他可以用手机与外界联络,可以遥控公司事务。
昨日,因涉嫌向监狱长、监狱刑罚执行科长等多名监狱司法工作人员行贿31万余元,还在服刑期间的原成都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再次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面临罪上罪 他表情很平静
今年43岁的马建国,成都市人,原系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 因犯挪用公款罪、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04年6月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年8月16日送交川西监狱服刑,2005年11月24日转入川东监狱服刑,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在服刑期间,马建国经常以看病为名回家过夜,并外出与亲友会见,接受宴请,处理公司事务,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和外界联络等诸多“特权”,社会反响强烈。
昨日上午10时,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在接下来的3个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激烈交锋,庭审现场硝烟味十足,而被告人马建国始终表情平静。
公诉人指控称,2004年8月至2005年11月在川西监狱服刑期间,为了获得以上不正当利益,马建国请托时任川西监狱长的巫邦志、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一分监区监区长刘波、一分监区教导员罗雅林等人提供违背监规的帮助和方便条件,经查实,马建国先后向巫邦志、向瑞忠、刘波、罗雅林等人行贿人民币298058元、乌木观音两尊(价植人民币8000元)、香烟25条(价值人民币9500元),共计人民币31555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建国行贿属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马建国提起公诉,认为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27万巨款 两被告窝里斗
据了解,尽管还在服刑,马建国在狱中却还在打理自己的公司,在此服刑的人都知道他是个有钱人。据称,他的两笔最大金额是送给监狱长巫邦志的。
马建国称:去年八九月期间,巫邦志以关心他的病情为由,找他单独谈话,说他在成都新华公园附近购买的商品房还差17万元尾款,向马借钱支付房款,一年后还钱。马同意后,巫邦志给他写了一个条子,条子上写明商品房小区名称,售楼小姐联系电话,应付的房款等。马安排自己的驾驶员去办理此事,几天后,马建国将付款凭证交给了巫邦志。
巫邦志供述:他和马建国以前根本都不认识,马进入监狱后,他只是凭感觉认为马建国是一个有钱人,并未主动与马建国发生联系。自己也从没向马建国借过钱,是马听说他差房款,主动提出要帮助他解决房款的。
马建国说:在2005年10月,巫邦志又找到他,说监狱办公经费紧张,向马建国借款10万元。马随即给岳父打电话,叫驾驶员把钱送到监狱来。
巫邦志供称:是马主动说给他10万元,并叫他去打点各方面的关系。
激烈控辩行贿还是借款 供词可以为证
在这27万是马建国主动行贿还是巫邦志的借款问题上,控辩双方发生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方:马建国与一般的行贿案不同,因为他是服刑人员,属别人管辖范围,是不得已而为之,其外出看病就医、过夜、接受宴请等是经过监狱同意的,并不是其主观意识就能决定的,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公诉人:马建国向巫邦志行贿 有巫邦志和马建国本人的供词,巫邦志后来打给马建国的借条发生在侦查机关介入调查,马建国从川西监狱转入川东监狱后,马建国为了逃脱罪责,找人向巫邦志打的借条,当时巫邦志还问马建国“打什么借条”,马建国说“打嘛,对你有好处”。公诉人认为,马建国行贿证据确实充分,行贿情节特别严重,且是在服刑期间又重犯新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昨日下午1时,此次审判庭庭长王涛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再审。
曾经获刑十五年三套别墅被追缴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并销毁财务凭证的成都市金牛区原副区长马建国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其挪用公款所得违法收益300万元和“御都花园”别墅3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身份:是商人也是公务员
法庭经过审理认定,马建国于1986年开始经商。1993年5月,马在其先后出资成立的数个公司基础上又成立了国贸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上是马的私营企业。当年12月,马被录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先后被任命为金牛区民政局副局长、国土局局长、副区长。在这之后,马建国仍实际操控这些公司的经营活动。
罪状:挪用公款销毁凭证
法庭认定,1999年,时任金牛区国土局局长的马建国,安排国贸公司人员以2750万元将中普公司的全部股份及其217亩土地项目一并收购。同年10月,马又通过国土局下属的金牛区土地开发整治服务中心让中普公司将其还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217亩土地转让,开发中心共支付土地转让款5300万元,中普公司在支付2000万元必要的土地款后,将余下的3250万元用于国贸公司炒股。2000年5月,马又指示开发中心与中普公司签订终止土地转让协议,中普公司陆续退还开发中心3248万余元,并用国贸公司房产抵价2244.4万元。中普公司将217亩土地收回后,开发建成了“御都花园别墅”。法庭还认定,在2003年9月,马为掩盖其是国贸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控制人的事实,逃避有关部门的查处,指示他人将自己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后,在国贸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中有他签字同意的所有财务凭证单据予以销毁。
记者 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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