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补偿不得用现金发放
集体林补偿资金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
本报讯(记者田霜月 通讯员李涛 实习生王飞鹏)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省生态林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省林业局要求进一步明确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应由县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发放到补偿对象个人账户。 各地、各单位均不得用现金发放损失性补偿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集体林补偿资金账户,应开设对公储蓄账户。
据了解,我省从1999年开始实施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至2006年,省财政共拨给补偿资金23.96亿元。补偿范围涉及全省21个地级或以上市、119个县(市、区)、1867个镇(场)、13567个行政村和10个省属林场。受惠林农达到536万多户、2591万多人,并为当地提供了近3.2万个就业机会。
省林业局还要求,要进一步明确损失性补偿资金应由县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发放到补偿对象个人账户。各地、各单位均不得用现金发放损失性补偿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集体林补偿资金账户,应开设对公储蓄账户。对村民集体的补偿资金确需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的,应经程序由村民签名授权。对有争议经调解又不能解决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要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不能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