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打工遭遇车祸 截肢农村女索赔终享“城市待遇”
【南京日报报道】 一个对城市满怀憧憬的年轻姑娘,从苏北农村来宁打工,却在一场车祸中失去了左小腿。从此,她要终身依靠假肢行走。
为此,她打了一场官司。 一审法院认为她是“农村人”,判决给她的残疾赔偿金是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仅为3.6万元。但二审法院却认定她是“城里人”,理由是她已在城市生活了5年多,理应按城镇居民的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终审判决其获赔12.6万元。
乘坐摩托车被撞,左小腿被截肢
今年26岁的刘敏2000年经朋友介绍来宁打工。去年5月28日,刘敏搭朋友张某的摩托车,在水西门大街附近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后经交警认定,出租车司机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敏被送往省人民医院抢救,因左腿受伤严重,医生截去了她左腿膝盖以下部分。经鉴定,刘敏构成五级伤残。
虽然装上了假肢,刘敏走起路来仍是一瘸一拐的。刘敏告诉记者,出院后,她也试图再找工作,但用人单位根本不愿意要她这样的残疾人。
一审判决仅获赔残疾赔偿金3.6万元
刘敏委托了南京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鹏,将出租车司机陈宁及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和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建邺区法院,要求3被告赔偿刘敏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等共计8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敏是农村户口,因此,残疾赔偿金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敏医疗费、误工费等10万元,陈宁赔偿刘敏各项损失26万元。在总共36万余元赔偿款中,残疾赔偿金仅为3.6万元。“我在南京生活了5年多,为什么不能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获得赔偿?”刘敏不服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她的律师也认为,刘敏虽为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在南京居住生活,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收入标准计算。
农村女终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敏虽为农村户口,但根据其向法院提交的健康证和暂住证可以认定其长期生活在南京,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根据刘敏的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的收入标准,刘敏的残疾赔偿金应为12.6万元。
就此,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敏10万元,陈宁赔偿刘敏各项损失36万元,共46万余元,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同的计算标准,带来了整整9万元的差额,手捧终审判决书,刘敏不禁流下眼泪。然而,判决生效后,刘敏只收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10万元赔偿款,陈宁及其所在公司应赔偿的36万元却迟迟没有到位。(文中人名系化名)
常住城市农民工可与城里人“同命同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赔付,按照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两种不同标准计算。而这两种标准之间的差额往往达到数万元,也因此出现了“农村人”和“城里人”“同命不同价”的说法。
去年,云南省高院因一起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农村居民的损害赔偿费用以何种标准计算,请示最高院。对此,最高院下发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对于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农村户口居民,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据了解,依据最高院的复函,河南、安徽等省高院相继制定了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法院出台意见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我市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陈芷和告诉记者,市中级法院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制定了指导意见,规定失地农民、农村居民在城镇学习、务工,且主要以城镇为居住地的,可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而在审判实践中,只要农村居民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一般都认定属于长期居住在城镇的情形,其获赔残疾赔偿金也相应按照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责任编辑:车东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