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官部长”杨哲信获刑12年半
9月7日,原宿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杨哲信受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一案由省高院作出终审宣判。省高院将杨哲信的刑期由一审判决的14年减至12年零6个月。
宿州中院一审判处杨哲信有期徒刑14年后,杨哲信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中认定其受贿数额中,有25万元左右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构成的规定;部分请托事项不属其职务范围,其亦未实际办理请托事项;有的未明示为已实现的请托表示感谢且系在年节所送,不宜定性为受贿,而应认定为非法所得;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处罚。
杨哲信的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对杨哲信受贿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没有法律依据;量刑没有体现对自首从轻的原则,对杨哲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量刑畸重。
省高院采用书面形式审理杨哲信案,对于其中一起受贿犯罪(涉案金额30000元),采纳了杨哲信的上诉意见,没有认定为犯罪;受贿罪不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不属于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犯罪,也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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