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记者陈二厚)国家税务总局8日宣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这一调整无疑减轻了内资企业税负,但和外资企业允许全额扣除的标准相比,这一政策似乎仍没“到位”。记者就此采访了税务总局负责人和相关专家。
这位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一标准,是经过财政部、税务总局反复研究,之所以仍采用限额扣除,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可以基本解决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问题。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1533.75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可以解决大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二是与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相衔接。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已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也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两个所得税互相照应,政策兼顾。
三是有利于税收管理。由于目前一些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仍较弱,利用多扣工资逃避所得税的行为没有相应有效的监管措施,为了防止滥用政策逃税,在目前征管手段还不完善的条件下,有必要沿用限额扣除的办法。
同时,主管部门和一些专家还表示,采用这一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将使企业增加税前扣除、国家税收收入减收。这次政策调整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执行,据测算将减少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120亿元,这个数额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不至于过大,可以承受。
税务总局还表示,此次政策调整的同时,规定停止执行地区可以浮动20%的规定,并严格要求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区域间企业所得税税负,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区域间人才合理流动。 (责任编辑:安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