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津贴标准
本报讯(记者肖建见习记者任渊亭)昨日,记者从成都市社保局获悉,《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已于近日出台,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细则》对参保女职工、男职工生育保险补贴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参加生育保险不足12个月生育的,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细则》还补充规定,对于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将给予3000元的医疗补助费。
生育医疗费分级支付最高3000元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费满12个月,并符合相关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社保机构可为其报销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在内的生育保险。
其中,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为: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含补缴),享受上述标准50%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贴。
生育津贴按缴费标准计算
此外,参保人员还可按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个人缴费基数)总额除以365日后,按照不同情形享受生育津贴。具体为: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剖宫产增加15日;多胞胎的每多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报销
计划生育手术费价格标准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时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引起的妊娠胆淤症、产后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