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工资标准上调至1600元奖金津贴均计入计税工资
据新华社北京电国家税务总局8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据悉,此举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据有关部门的测算显示,这一政策的实行,将减少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120亿元。
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前扣除主要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政策。从1999年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每月扣除限额标准为800元,在此基础上,省级政府可自行确定上浮20%。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已达1533.75元,经济发达地区和一些效益好的行业更高,大大超过了我国目前规定的月人均800元的税前扣除限额。
而外资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工资支出允许全额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比外资企业高近10%,工资扣除政策差异是重要原因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现行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太低,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扩大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为减少工资支出得不到全额扣除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采取了各种违规方式变通扣除,如有的以购物卡集中消费等方式扣除,有的把本来属于职工薪酬范围的支出有意列入其他名目扣除,本应工资化的住房补贴、车改补贴、通信补贴等不计入工资薪金中,以其他名义扣除。
该负责人表示,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提高后,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都应计入职工工资中,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和非货币性支出。但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按现行规定在税前扣除。
此外,此次调整后,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范围明确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