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9月9日讯
宫某2003年1月将一套住房出租给夏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两年,年租金2000元。次年5月,宫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撞伤他人需赔偿,而自己缺乏资金,遂欲出售已租给夏某的住房。 他在当地公告栏内张贴售房广告。孙某看到了售房广告,联系宫某想买房。同年8月,宫和孙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宫某将住房卖给孙某,价款为45000元,孙某当日预付定金5000元。次日,宫某与孙某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孙某支付宫某剩余房款40000元后领取了房产证。
夏某获知后,即向宫某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产生纠纷。宫某感到疑惑:我的房屋,我卖给谁我自己做主,夏某凭什么主张优先购买权?
检察官解释,房屋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民事权利,是由法律直接创设而能够对抗第三人的民事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应是出售之前的三个月或合理期限内。出租人应当通知承租人自己拟出卖租赁房,这是一项法定义务。对出租人而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对其所有权行使的一种限制,承租人只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出租人就不得将房屋卖给第三人。
本案中,夏某作为承租人,享有对租赁房的优先购买权。宫某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通知夏某其租赁的房屋将要出售,以及告知拟出售价格等内容。而现实中,宫某出售租赁房时并没有通知夏某,他的行为已经剥夺了夏某的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宫某应当将该房屋卖给夏某。当然,夏某购买的价格如果低于孙某的价格,宫某可以将房屋卖给孙某。
·王志 永驰 孙学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