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婷
新报讯记者王婷不久以后,市民进行外汇投资时,将可以用自己的外汇存款购买基金公司发行的外币基金。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据了解,央行2006年第5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
外汇局据此发布的《通知》则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及相关监督管理内容。《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及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同时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从事的外汇业务包括外汇资产管理,外汇资本金投资,外汇同业拆借,资信调查、咨询服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通知》还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外汇账户及其收支范围,包括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结算账户。
同时,《通知》也明确了所募集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来源及划转相关问题。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以及赎回或分红时,应通过银行办理。而且,认购、申购基金时,居民个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机构不得使用债务性外汇资金。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从基金赎回和基金分红所得的外汇资金,由银行凭基金管理公司的付款指令办理相关划转手续。个人因基金赎回和基金分红所得的外汇资金,由银行划至其外汇存款账户。个人不得从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
有关人士指出,《通知》的出台,进一步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运用自有外汇资金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其可更加充分地利用境内外市场,提高资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风险,增强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另外,由于外币基金被允许的投资范围比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更广,市民投资外币基金有可能获得比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更高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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