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外资企业允许全额扣除的标准相比,新政策似乎仍没“到位”。记者就此采访了税务总局负责人和相关专家。
这位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一标准,是经过财政部、税务总局反复研究,之所以仍采用限额扣除,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可以基本解决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问题。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1533.75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可以解决大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二是与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相衔接。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已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也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两个所得税互相照应,政策兼顾。
三是有利于税收管理。由于目前一些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仍较弱,利用多扣工资逃避所得税的行为没有相应有效的监管措施,为了防止滥用政策逃税,在目前征管手段还不完善的条件下,有必要沿用限额扣除的办法。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