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并不富裕,却要给学校“赞助”近万元费用,想投诉,却又因事先签了“自愿协议”,导致主管部门无法受理,这让不少省城借读生家长“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家长无奈签“自愿”赞助协议
“择校费不给收了,借读费标准降低了,可现在赞助费又冒出来了”。 9月7日,省城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热线“大吐苦水”:9月6日,合肥市公布的文件规定,小学借读费降为每学期400元.生,但自己的孩子跨区上学却被要求一次性缴9000元。
张先生的户口在瑶海区,但在庐阳区做生意。为方便接送孩子上学,在朋友的帮助下,他将开学读小学一年级的孩子安排到庐阳区某小学就读。校方让张先生一次性缴费9000元,名曰“赞助费”,同时让他签一份“自愿”赞助的协议。“不交钱,孩子不能去上学”。无奈之下,张先生签下了协议。
9月6日,看到本报《多收的借读费应退还学生》一文后,张先生认为这笔“莫名其妙”的赞助费可退回一部分,遂投诉至主管部门。但他被告知:因为签了自愿协议,主管部门无法受理。
张先生说,这赞助费他“自愿”的有点窝囊。记者随后调查发现,类似这样的“赞助费”存在于不少学校,有些甚至超过了万元。不过,多数缴费家长均签署了“自愿”协议。
借读费变成捐资助学费
昨日,省物价局发文,要求全省中小学向学生退还多收的借读费。面对这一好消息,却有学校开始出“新招”。9月8日,本报热线再次接到读者大量投诉,称有学校在“回收”借读费票据。
据一位读者说,本报报道《多收借读费应退还学生》的当天,学校就让读小学的孩子上交借读费票据,称重新开票,但等读者拿到新票据时,收费项目已由“借读费”变成了“捐资助学费”。读者说,此前学校按每学期500元一次性收取了借读费,按照新规定,学校至少应退还三四百元。
“学校这样做,合法吗?!”读者很困惑。他认为,学校是规避政策,因为变成“捐资助学费”后,便不需要退还多收的费用了,“而主管部门的政策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对于学校“回收”票据的做法,许多家长左右为难:不给,担心孩子上学遭“困”;给,又实在窝囊。
竟有合法“挡箭牌”
那么,学校为什么如此偏爱“捐资助学费”呢?原来,根据1995年9月1日施行的教育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也就是说,这种借捐助之名收取的择校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这也给行政主管部门带来难题:由于法律上对捐资助学缺乏明确的界定,加之现实中真假捐资助学难以辨识,何况又有家长“自愿”签署的捐助声明,让主管部门处理起来难免棘手。
“很难管”。接到此类投诉,合肥市12358价格投诉热线工作人员也“很为难”,“若是普通的‘高价借读费’,教育、物价部门都很容易介入;而这种‘赞助费’,由于家长与学校签订协议在先,则该项收费属自愿行为,不在物价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
“但若不制止,主管部门的禁令就形同虚设,既伤害了政府行政执行力的威严,也会使变相乱收择校费之风盛行”。此前的张先生说,目前多数家庭都不会钱多到随便向学校捐助几千、上万元的地步,主要是由于“自愿”捐助与孩子上学之间,被人为“挂钩”了。
律师:在钻法律空子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省城多位法律专家,多数认为,如何解决目前存在的矛盾,是法律和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共同课题。
“学校此举是用合法程序掩盖非法行为”。昨天,徽达律师事物所律师周安安告诉记者,“学校的举动并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家长有放弃签订合同的权利;但其实学校是暗地里将学生的‘借读资格’与是否签订这份‘捐助协定’挂上了钩,这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周律师认为,导致这种“霸王条款”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她建议,主管部门应将此类变相收费等同为乱收费,坚决予以制止。
省教育厅:将尽快处理
9月7日,记者将调查中发现的部分情况,反映至省教育厅官方网站上的“厅长热线”。昨日,“厅长热线”通过电子邮件回函表示,将责成“合肥市教育局调查处理”。
与此同时,我省有关部门提醒家长,对于有学校回收借读费票据一事,家长应避免证据灭失,使主管部门具体处理时无法取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