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年逾六旬的农民。1986年,我与所在的村组签订了承包荒山林地合同,共计20亩。承包期从1986年至2015年,30年不变。县政府为我颁发了林权证。2005年9月,村民小组在未向县、乡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土地调整方案也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成立了分地领导小组,将我承包的林地分包给几户张姓农户,他们现在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县政府为我颁发的林权证,请问我的林权证该被撤销吗?
河南山区农民 安 虎安虎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你依法取得的林权证,在经营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而村组违反法定程序调整土地及林地,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张某等农户以土地调整为由要求法院撤销你的林权证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你的林权证不应该被撤销。
河南南召县法院 王 慧 太 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