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侯砚/城市快报
“十一”黄金周马上就到了,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本报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年“十一”黄金周支付加班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往年有所增加。
根据《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十一”黄金周前三天是法定休假日,也就是在10月1日、2日、3日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四天是休息日,也就是在10月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支付加班工资时,其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
按照本市最新的最低月工资67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670元÷20.92天=32.03元/日;小时工资标准约为32.03元÷8小时=4元/小时。
“十一”黄金周中,10月1日至3日加班1天(8小时),其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32.03元×300%×1天=96.09元/日;如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8小时),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32.03元×200%×1天=64.06元/日。
<责任编辑>闫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