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良村镇村民税正容以自己一手创办的煤矿被合伙人、占干股的良村镇政府擅自卖给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将良村镇政府以及第三人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镇政府的转让协议无效和返还该煤矿。9月8日,习水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民事纠纷。
煤矿被转让
原告税正容诉称,他在1986年4月筹资了1万余元兴建了习水县良村龙井沟煤厂,同年12月,与原习水县良村乡人民政府达成按5:3:2比例分成的协议,将龙井沟煤厂移交乡政府领办。1989年8月,原告书面报告良村乡政府,请政府尽快投入资金按协议履行。时任乡长对报告签出意见,煤矿坚持乡办性质不变,资金由原告想办法自筹,今后依法按股份经营,但乡政府的20%不能少。为此,原告提交了《习水县良村乡龙井沟煤矿股份制报告》,报告明确良村乡政府占20%股份,煤矿占80%股份。该报告经良村乡政府以及上级区公所签署同意意见。
1994年,煤矿发生安全事故,他被追究相关责任。同年,煤矿被良村乡政府(现镇政府)承包给了政府一名干部何某(更名为良村煤矿)。1999年后,他多次找到镇政府要求按照股份比例收取红利———承包费,但没有得到分文。在2004年,他还发现煤矿已经于2001年6月被镇政府以8万元(包括应缴的承包费)的价格转让给了第三人税某某。
各方观点
原告代理律师彭斌认为,镇政府在没有投入一分钱、只占有20%干股,在大股东不知情、自始至终未收到承包费的情况下,擅自将煤矿以8万元转让费转让给税某某,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还有镇政府将评估为70多万元的煤矿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产权,这是第三人与镇政府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和原告的利益,且协议条款显失公平,让人匪夷所思,为此,应该认定镇政府的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煤矿。
庭审中,曾经在镇政府分别担任副镇长、镇长以及现企管站负责人的3名证人,出庭证实在其任职期间,镇政府确实没有投资以及原告多次到镇政府索要承包费无果的事实。
针对原告的诉讼,被告代理人辩称,原告享有80%股份的主张,缺乏依据,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其次,被告已经付清了原告的1万余元的原始投资款,说明煤矿已经归镇政府所有;此外,原告早在1991年其中一次发包,就已经发生侵权,而原告却在2005年提起诉讼,为此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人的代理律师同样认为已超过诉讼时效,就煤矿的取得,其认为是善意、合法的取得,原告的主张不能对抗第三人,故与政府的转让协议应该依法得到保护。被告和第三人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起纠纷曾于2005年开庭审理,习水法院一审作出了撤销镇政府与第三人的转让协议;限第三人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煤矿返还给良村镇政府及原告税正容。被告及第三人不服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当天庭审结束后,法庭表示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