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可以在监舍存放现金和香烟,在狱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处理公司事务,犹如外出度假……这就是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的监狱生活。 因涉嫌向监狱长、监狱刑罚执行科长等多名监狱司法工作人员行贿30多万元,马建国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马建国由于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由一名国家干部堕落成阶下囚。在服刑期间,又大肆行贿,造成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丧失立场,这令人无比愤慨,教人无比惋惜。但恐怕更严重的后果在于,监狱的高墙名义上囚禁着一个叫马建国的囚犯,但实际上对他来说是“无人之境”,这种刑罚执行机关(监狱)腐败,正侵蚀着法治社会宝贵的司法公信力。
监狱的作用,一为惩罚,二为改造,三为预防罪犯在某一时段内再实施犯罪。马建国在监狱中“优哉游哉”,监狱的作用在他身上竟全都“失效”。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表明,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并进而形成“法律至上”的信仰与理念,取决于生活中对法律权威的现实感受和对法律职业人员(监狱警察应是一种法律职业)公正执法的现实体验。如马建国之流的“特权犯”仅靠“钱刑交易”就可以免予惩罚,仅从改造层面上来说,可造成全部改造手段的失灵,因为纵然监狱干警在口头上说得天花乱坠,而现实的反差是执法上的不公正、不公平,又怎能令罪犯心服口服呢?又怎能使罪犯在心灵深处建立法律权威与公平的通道呢?
刑事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而监狱是“最后防线”的最后屏障,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工序,如果执法不公,其恶劣后果将是人们对法律信任的危机;对监狱来说,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可能会摧毁千百次的说教。清末人士徐谦认为“监狱不良则行刑之机关未完善,而立法与执法之精神均不能见诸作用。”监狱刑罚执行出现了问题,法律再好,判决再公正,都失去了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狱腐败是最令人“寒心”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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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狱中按月给狱警发工资 服刑如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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