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饭庄赫然推出“领袖饭”
6道菜加1份泡馍共120元 菜单标明领袖用餐时间 墙上挂用餐照片
本报记者葛江涛报道 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20号西安饭庄有印着“领袖饭”的菜单,遭到前去就餐顾客的质疑——这是商家以领袖的名义做的变相广告。
一套“领袖饭”120元
据市民张先生介绍,前天他到西安饭庄吃饭,发现餐厅里挂着领袖站在餐桌前的图画,而且菜单上有标价为120元的“领袖饭”。
昨天中午,记者赶到西安饭庄,看见菜单的第二页写着领袖某年某月某日在此用膳,6道菜加1份泡馍标价为120元,6道菜分别是温拌腰丝、酸辣黄瓜、西安烩菜、瓦块鱼、锅烧牛肉、爆两样。据服务员介绍,菜单上的120元价格就是领袖当年用膳菜肴现在的价钱。
“为了方便介绍和点菜”
“其实拿历史做一下介绍,也算餐馆特色,”昨天在该店就餐的梁先生表示,“可菜单上标出价钱,就让人明显觉得是广告。”
据西安饭庄办公室负责人祁女士介绍,店里菜单上及墙壁上关于领袖的字样及图画,均是在介绍店里的特色及企业文化,并无任何做广告的意思。“也是方便客人点菜,”祁女士说,“以前很多客人都问,领袖在我们店里吃过的是什么饭。”
“拿领导人做广告”正被严查
据了解,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类商场专卖店、特许经营店、餐饮店及其他销售点,摆放领导同志题词、照片及其他在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行为是检查的重点。
■相关说法
工商:禁拿领导人做广告
北京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摆放“领导人题词、照片”究竟是一种广告行为,还是介绍历史行为,需要进一步界定。如果只是用来介绍商家的历史,应该是允许的,但如果拿领导人的照片和题词在广告中宣传,是禁止的。
律师:应认定为广告行为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的赵廷凯律师认为,认定经营单位经营中存在的使用领袖名义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关键是要看其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赵廷凯律师认为,根据《广告法》,餐饮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义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广告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制止。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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