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9月10日电记者刘裕国报道:针对长期以来困扰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等问题,四川省劳动保障厅日前作出明确规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可按转移、接续、退还等方式处理。 对于回到户籍所在地,当地未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根据本人申请,由社保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农民工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资金。
由于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缺乏可操作性,而农民工就业具有流动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保等社会保障后,农民工权益很难得到实际保障。因此,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办法,并明确规定企业中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三种办法进行转移、接续处理。
在省内企业重新就业或跨省统筹范围就业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农民工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回原籍但自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以后在原参保地重新就业时续接养老保险关系;不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户籍所在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向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根据本人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农民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资金。
本报深圳9月10日电记者今天从深圳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获悉:为鼓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积极参保工伤险,深圳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截至今年8月底,深圳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717万人,占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7.9%,其中80%以上为外来农民工。
深圳目前有外来农民工600多万人,约占全市从业人员的77%,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在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中,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后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最受关注,深圳强调以工伤保险为龙头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为鼓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积极参保,深圳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将工伤保险最高费率从国家规定的2%降低为深圳的1.5%;针对农民工人均收入较低的特点,用人单位按员工的实际工资总额进行投保,发生工伤后,工伤待遇发放则以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最低标准计发;针对员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为企业提供通过递交“月报表”或“网上申报”等途径随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业务的服务;取消“五险合一”捆绑征缴模式,允许尚不具备参加全部险种条件的用人单位或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同时,深圳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对拒不参保的企业,开展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处罚力度。据统计,2005年,深圳市稽核检查不按规定参加社保的用人单位4661家,涉及员工108.8万人,追缴社保费4600万元。
(胡 谋 姜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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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用强制手段保障农民工依法参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9月5日在深圳召开的全国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说,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中,既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动员工作,引导企业主动参保;又要落实强制手段,督促企业依法参保。
胡晓义说,当前要处理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中的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坚持基本制度与灵活操作的关系。既要坚持基本制度框架,又要探索适合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农民工的具体参保办法;二是处理好推进参保与强化服务的关系;三是处理好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与整体农民工参保的关系。要以推进高风险企业参保为重点,同时要制定政策推动第三产业的农民工参保;四是处理好农民工参保与工伤保险整体扩大覆盖面的关系。
据悉,截至7月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已达到1871万人,比去年底增加619.45万人。94家国有重点煤矿已有87家参加了工伤保险,一些产煤大省的大中型煤矿已实现全部参保。
(据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