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小武特约记者黄叶华)一少年伙同两男子持刀抢劫摩托车,没想到遭到“摩的”司机的奋勇顽抗,三人落荒而逃,其中一人被群众当场抓获。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将此案定性为抢劫未遂,三罪犯分别领刑。 少年以其犯罪时未满18岁,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近日,海口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原判认定,2005年10月10日晚上,被告人周经天(文昌市人)、符大楠(文昌市人,1988年出生)和王传润(已判刑)密谋抢劫摩托车。次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符大楠、周经天和王传润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凤翔路琼山华侨中学门口,叫“摩的”司机郑某载其三人往海口市府城镇铁桥管区北汉村向礼文村方向几十米的路段时,三人下车,符大楠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架在郑某的脖子上,取下摩托车的钥匙并勒令郑某下车。郑某奋勇将符大楠手中的西瓜刀夺下,周经天、符大楠、王传润见势不妙,慌忙逃离现场。王传润在逃跑中被群众抓获。
原判认为,被告人周经天、符大楠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由于两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抢劫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经天、符大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两被告人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大楠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周经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符大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符大楠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对其量刑畸重,要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处理。海口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