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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11日电 今天的《检察日报》刊发题为《建立独立的境外追赃机制之构想》的文章,对中国实施独立的境外追逃赃款机制进行了剖析,文章指出,中国目前的追赃机制在实施起来存在着5方面障碍,由于一味强调境外赃款的全额追回,而对提供协助的国家因为没有分享或合理费用的扣除机制,影响了追回的效果。
文章指出,从中国目前的实践来看,实施独立的境外追赃机制还有一定的难度,主要原因在于:首先,中国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涉外追逃追赃还没有设计出一套完整的诉讼制度。境外追赃的民事诉讼机制不完备,主要是因为民事诉讼附带于刑事诉讼中,而犯罪嫌疑人往往逃往国外,涉案财产独立的民事诉讼难以展开。
其次,中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在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等情形发生时,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其犯罪所得资产的独立的法律程序即先行没收程序。目前,中国法律关于没收财产程序必须先经对犯罪嫌疑人刑事审判,构成犯罪后才能进行,定罪前不能没收财产。
第三,中国刑事证据规则与国际刑事证据相关规则或惯例还没有完全接轨。中国侦查机关取证规则不符合国际惯例。
第四,在财政体制上,一味强调境外赃款的全额追回,而对提供协助的国家因为没有分享或合理费用的扣除机制,影响了追回的效果。在实践中,多数赃款难以追回,主要原因是中国的相关制度和机制不配套。
第五,在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方面的法律,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还没有统一的司法协助法和其他形式的国际合作的法律规定。这也影响了中国包括境外追赃方面国际合作的开展。(陈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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