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来论
海口市将从9月15日起至10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收费对象为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9月10日《南方都市报》)。
暂且不论植树是否属于公民的义务,“义务植树绿化费”显然是“以费代植”——你不能完成植树义务,那就缴费吧!这其实就如同“你不能摘下天上的星星给我,那就给我一笔钱吧”一样,不知这是“巧取”呢还是“豪夺”?因为,对绝大多数城市居民来说,每年人均植树5棵,根本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义务”。
人人都得植树,不植树者就须缴纳一定金额的钱代替,如此,植树无疑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公民的基本义务”理应由宪法来规定,我们的宪法何曾规定有“公民有植树的义务”呢?宪法中有一句话倒与“义务植树”有关联——“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显然,“提倡”不会导致“义务”,这里的“义务劳动”中的“义务”更非法律责任意义上的“义务”。“义务”有三个含义:一是没有报酬的,二是道义上的,三是法律责任。“义务植树”的“义务”,其含义无疑应是前两种,乃是“义务劳动”的具体化——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就很明确指出“义务植树”为“此项义务劳动”。“全民义务植树”与“全民都有植树的义务”,前者岂可以被颠倒成后者?
翟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