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6年9月18日至12月底,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登记证件的适用范围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已经领取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2月29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应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下列已经领取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2月29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另行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其他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到各区(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登记受理点)领取填报有关换证表格,或通过广州地税网站(Http ://www.gzds.gov.cn)下载填报有关换证表格,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携带有关的证件、资料到各登记受理点办理换证。
(二)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经主管的地方税务登记机关审核无误并受理成功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凭受理单到原受理点领取新版税务登记证。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收取工本费:税务登记证正本3元/本,副本内芯2元/本,副本封套3元/本。
符合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在提交相应资料后,可免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四、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可到各区(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登记受理点)领取换证宣传资料,或登陆广州地税网站(Http ://www.gzds.gov.cn)浏览有关网页,了解换证有关信息。纳税人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12366—2或87252008。
(二)为方便纳税人领取新版税务登记证,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分局与广州市邮政局合作,在换证期间推出特快专递(EMS)送证上门业务,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并委托邮政局办理。
(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为集团公司、连锁企业、专业市场等批量换证的纳税人提供预约服务,如有需要可拨打联系电话87252730。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由此带来的不便,请予谅解。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