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9月11日电(记者周华)“同一地点相同交通违法行为根据电子警察记录年终被累计罚款万余元”的杜宝良“万元罚单”事件在广西有望休矣!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广西交安条例》)8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报经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后将在广西施行。 审查稿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逾期未告知的,不得进行处罚。
这意味着至今仍让众多司机提心吊胆的“电子警察”纪录违章,在广西终于有望让司机睡个安稳觉。“电子警察”违章纪录由查询到主动告知,虽是几个字的变更,意义却非同寻常。
最近“杜保良事件”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关注,安徽来京务工人员杜保良违反交通规则105次自己才发现,须交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人们在质疑,电子交通执法的目的究竟是什么,难道仅仅是为了罚款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认为,《广西交安条例》审查稿的规定,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规定,也能预防相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重复发生,体现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减少因为“电子警察”对相同违法行为进行多次处罚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矛盾。
人们不禁要问:既然1996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处罚告知早有规定,为何不告知的处罚仍能大行其道?
这与一些政府部门管理与服务失衡有关。针对“杜保良事件”有媒体评论说,政府机关中不少行政机构都叫“管理局”,相反,很少有机构叫“服务局”,可能大家都以为“服务”就是“伺候人”的意思,不如“管理”两个字显得“有权有势”。其实,公权力的主要内涵就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管理只是提供服务的一种手段而已。
交通罚款问题一直是个热点话题,虽然交管部门对舆论的每一次质疑都有根有据地进行了解释和反驳,却始终无法抹去“为罚款而执法”的印记,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广西交安条例》审查稿的通过,让人们看到了结束“万元罚单”法律途径,这必将对政府部门摆正位置、端正服务态度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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