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钱而不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手续,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家住民治街道民乐新村的邓某因此被罚款8400元,并被追缴租赁税费1891元。9月8日,邓某接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懊悔不已。
今年7月,承租人谢某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有关资料到民治房屋租赁管理所,为坐落于民治街道民乐新村的某商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工作人员在对资料审查时,发现该处商铺在电脑管理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但出租屋业主未依法办理完租赁合同登记手续,也未缴纳相关租赁税费。工作人员要求谢某转告业主到管理部门办完相关手续,缴交拖欠税费。
十几天过去了,该出租屋业主一直未到管理所办理手续。一天,民治房屋租赁管理所执法人员前往民乐新村一带例行检查,发现一商铺店主正是上次到管理所办理租赁手续的谢某。当执法人员询问其有无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他赶忙说已经办了。执法人员要求查验谢某的租赁合同书。
执法人员对该合同书进行核查时,发现合同书上的登记编号、登记机关签名和印章均是伪造的。刚开始,谢某还百般抵赖,但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因为该商铺业主为了规避管理,偷逃税费,不愿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手续,但有关部门又经常来清理检查,所以他不得不出此下策,请人伪造了这份“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书”。
民治房屋租赁管理所根据谢某提供的有关情况,对该商铺业主邓某出租的所有房屋进行核查。经过调查取证,认定邓某在民乐新村出租的26套房屋均没有依法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属于违规出租行为。
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邓某改正违规行为,并处罚款8400元,同时追缴房屋管理费620元,追缴私房租赁税1271元。同时,将谢某涉嫌伪造合同登记手续一事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记者彭蓬通讯员马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