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兼治打击传销
针对部分地区传销活动的花样越来越多、传销队伍越来越庞大、组织越来越严密的非法传销回潮现象,接受采访的有关人士建议,在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要从五方面着手标本兼治。
一是地方政府要克服错误认识,要真打。记者在海南采访时了解到,海南省曾经是我国非法传销的重灾区,也是我国传销发源地之一。最高峰时曾聚集了五六万名传销者。但在2000年至2001两年的大规模打击中,该省共查获并清除出岛的非法传销人员达58000多人次,移送司法机关案件达60宗,在全国轰动一时。目前的海南已摘掉了非法传销重灾区的帽子。主要原因就是政府真正认清了传销的危害,动了真格。对打传不力的干部,一律革职查办。
二是加大经费投入。梧州市工商局局长李树华说,打击非法传销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执法人员、经费的不足,使打击行动很难长期开展下去。每当一个阶段的打击行动结束后,就会被非法传销组织者利用,这些组织者就对被骗的人员说,政府的打击“是宏观调控,是为了控制规模,让一部分大胆的敢于做的人富裕起来”,这样的宣传对于文化不高的传销者来说,迷惑性很大。同时,非法传销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工作,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上一般非法传销人员的清理遣返工作需要大量经费运作。来宾市工商局副局长黄文翔建议,政府拨出专款,最直接的效果是可以成立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站,聘请几十名协管员,从根本上遏制非法传销依存的条件。
三是建立群防群治的打传长效机制。打传长效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公安、工商部门没有赋予同等责任;二是打传与社区管理脱节。黄文翔说,现在打击传销说起来与十多个部门有关,但是国家将“第一责任”放在了工商头上,实际上这是欠科学的。因为现在的非法传销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多的是社会问题。在很多时候公安起到的作用会更大。但现行规定导致的实际情况是公安可打可不打,给查处带来很大难度,难以形成合力。
四是完善打传法律、法规。梧州市蝶山公安分局副局长梁军建议,一方面将《禁止传销条例》的第二十六条“为传销人员提供经营、培训场所”增加“住宿”的内容。同时,对传销行为定罪依据及证据规格进行修改。因为非法经营罪规定追诉标准5万元,往往难以达到。因此,建议可以诈骗罪论处。他还建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证据规格要求进行修改,重新确定证据规格。如发展传销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为情节严重的表现之一,只要有10个以上“下线”传销人员共同指证,就可以认定其犯罪行为。
广东江门市公安局负责人建议,重新明确公安机关内部分工。传销在2001年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之前,一直被作为社会治安问题,由治安部门进行管辖,2001年后,转由经侦部门管辖。传销的社会治安问题性质并没有改变,尤其是出租屋的管理问题。建议对日常的面上清理工作,由治安部门负责,经侦部门协助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由经侦部门查处。
五是加大宣传,形成舆论高压态势。记者在广西某市采访中了解到,尽管当地传销严重,但地方几家媒体很少见到有关传销的报道。“我们曾经对外来传销引发的案件进行过采访,但最终被‘枪毙’了。”当地一位媒体记者说。
梧州市工商局局长李树华说,由于缺少宣传,当地群众对非法传销危害认识不足,从而对打击非法传销缺乏群众基础。加之非法传销组织的下层人员绝大部分文化程度低,整天“洗脑”,不让看电视、听广播、看报纸,因此很难形成打击非法传销的高压态势。他建议,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包括法律、法规,查办案件等,让传销者和当地群众有清醒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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