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厅局级香烟”是个啥意思?
消费炫耀主义带来的不仅仅是资源的浪费,更可怕的是与之俱生的腐败。试想,100元钱一包的香烟,不说寻常百姓消费不起,就是这些厅局级官员,单凭他们的合法收入,又有几人享受得起呢?香烟广告本该禁绝,这种为消费炫耀主义推波助澜的无良香烟广告更该禁绝——既为树立积极的消费观,更是为了防止腐败!
新京报:官员哪来的那么多“出国培训”机会?
对于官员出国培训,民众素有微词,其不满之处正在于公款出国培训有可能异化为公款出国旅游。 古人云:“如有志于学,虽草庐中应可知天下事。”可是,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官员出国培训成风,以至于四川竟不得不出台“一年不得超过一次”的规定,如果不是少数人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将其作为一项待遇频频供自己享用,就意味着在某些地方,官员出国培训的机会已经过多过滥。这一现象,不能不引起重视和反思。
燕赵都市报:“五毛钱官司”蕴含巨大权利价值
我们没有理由不为郝劲松喝彩鼓掌,将之作为学习的榜样。在我看来,“十大杰出青年”、“十大法治人物”、“感动中国”之类的称号,他都有资格获取。如果要写一个获奖理由的话,那就是:因为他在这个“权力捉弄权利”、“资本捉弄权利”的时代,始终对权利被侵犯保持着清晰的痛感,并且以十足的勇气和耐力、用坚持不懈的“护法行动”维护着权利的尊严,不仅以法的形式维护了法律本身,也在维护个人权利的同时维护了公众权利。
河南商报:“祝福短信”,揭了教育的短?
论教育功能,显然第一种方式好——可以锻炼学生的转述能力;第二种尽管“省劲儿”,但它忽视了对孩子能力的培养——教育对象是孩子,但最应该受到教育的成了配角。由于让学生抄祝福短信,一些学生想给老师发自己的心里话,却也不得不比葫芦画瓢。无疑,它扼杀孩子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而更可怕的是,这样的教育方式又相当普遍。
晶报:车奴和房奴 一根藤上的俩苦瓜
唉,房奴还算惹人怜,政府已承诺多盖经济适用房,勒令商品房七成必须是90平米以下。增加供应的思路才对头嘛。车奴就没人爱了,N年前就听说了立体车库这回事,不就是地产市场多盖高楼小户的策略么?现在停车费多收了这么多钱,也该鼓励些人投资建两个来瞧瞧啊。
北青报:拿什么拯救你,我的月饼?
拿什么拯救月饼?从暗渡陈仓式的腐败道具到公开透明的铺张浪费,月饼早已在商家与顾客双重“欺压”下只有饼样毫无饼魂了。我们能否敢于和善于向变种的月饼说“不”,抽去其“为非作歹”的原动力,体现出我们觉醒的文化内涵和应有的消费理念?同时,相关行业协会也该到了恢复自律的时候了,不妨将拯救月饼作为拯救行业的必由之路。还有相关法规应该有所作为,不能再这样任其泛滥成灾了。
河南商报:运动员的“嘴”与贫困户的“胃”
虽然这样的算法有点过于简单化,但是,比较一下美国等发达国家主要靠社会而不是政府投入来培养运动员的机制,我们培养运动员和夺金牌的成本实在是太大了。本应该以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为根本目的的体育经费投入,因为争金夺银也不得不让位于少数运动员的专业训练,这难道不值得我们反思吗?
济南时报:贪官“服刑如度假”挑战正义底线
法律的尊严,除了它的规范指引和教育作用外,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它对违法犯罪者的严厉惩罚,这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也是保证法律得以遵守、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保证。而法律对违法犯罪者的严厉惩罚就表现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和剥夺罪犯的自由,换句话说,法律的威慑力主要表现在监狱服刑阶段的限制剥夺罪犯人身自由上。如果罪犯服刑如度假,人身自由未受到任何限制和剥夺,事实上就等于直接免除了刑罚。这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损害将是巨大的,而对公众的法律信仰和社会的正义底线的伤害更是致命的,其结果必然是好人得不到保护,罪犯得不到惩罚,邪气上升,正气下降。
东方网:“天涯”成被告!网络是该多些自律了
“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判决结果,对网络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界定有着重要的参照价值;张可可状告天涯社区案无论其结果如何,都凸显了网络维权意识的日益觉醒。网络不是垃圾场,更不是法律和道德的“盲区”;它既是自由挥洒的天地,也有隐患丛生的雷区。张可可案进一步惊示我们:构建网络文明,法律固然不能缺位,网站和网民的自律同样不能缺位——赚足了人气的网站以及游走在自由边缘网民,必须提高网络素养!
红网:和医生说句话也收费,岂有此理!
笔者始终认为如此法规的存在是遭到公众质疑的,因为它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有违医院服务病人的宗旨。同时这样的收费很难让人分清到底是专业的健康咨询还是一般的咨询,很难界清收费的界限。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修改相关规定,使它变得既合情又合理,使患者得到更人性化的服务,又能明明白白的消费,而不至于“不敢和医生说话”。
红网:禽兽教师摧残8女生,“犯罪情节并不恶劣”?
不妨先看看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因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笔者知道,法院量刑依据的是犯罪事实。那么,面对“禽兽教师”的恶行,这种“未使用恶劣手段”、“未长期强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措词何来?当8名饱受凌辱的女生无奈之下只好结伴离校出走时,还有什么比这更严重?难道非要女生一个个十月怀胎才叫“后果严重”吗?荒唐的逻辑,无知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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