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他并未在离婚后在1年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由此说明,他已放弃了赔偿的请求,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离婚1年多后,谢刚(化名)将曾经红杏出墙的前妻潘丽(化名)及其情人姚强(化名)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因不正当关系给他造成的各种损害18万余元。 昨日,永川市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损害赔偿案件:此事与“第三者”无关,驳回谢刚的诉讼请求。
妻子红杏出墙
谢刚是重庆某轮船公司职工,与潘丽系夫妻关系。一次偶然的机会,谢刚发现了妻子红杏出墙的秘密:她与姚强关系暧昧。对此谢刚很是不满,时常醋意大发。2001年初的一天,谢刚与潘丽又一次为情感之事发生纠纷,姚强闻讯后前往劝架,仇人相见分外眼红,谢刚一时冲动,持刀将姚强砍伤。
由于剪不断理还乱的情感纠葛,2001年5月18日,谢刚与潘丽自愿离婚。此后不久,潘丽断绝了和姚强的暧昧关系,次年12月16日,谢刚、潘丽二人又重归于好,办了复婚手续。岂料,好景不长,2004年,二人因关系不合再次离婚。
砍伤情敌被管制
2004年4月22日,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鉴定,谢刚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在动刀砍人时系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同年,永川市法院判处谢刚管制2年,并赔偿姚强医疗费用7468元。
去年3月3日,谢刚将前妻潘丽及其曾经的情人姚强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3200元。其理由是:姚强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各种手段长期占有潘丽长达10年之久,使其精神受到严重刺激,从而引发精神疾病,不能正常生活。庭审中,潘丽亦对谢刚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承认,但姚强全部予以否认。
法院:与第三者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刚与潘丽系夫妻关系,本应相互忠实,而潘丽自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在双方第一次离婚时存在过错。但谢刚并未在离婚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1年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是选择了与潘丽复婚,由此说明,谢刚已放弃了赔偿的请求。
谢刚、潘丽二人在复婚至离婚期间,潘丽与他人再无任何关系,对第二次离婚没有过错,不应赔偿原告。谢刚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用等主张,谢刚未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是有过错的一方,姚强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其他民事主体,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了谢刚的诉讼请求。
见习记者 张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