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方满华记者鲁丽)近日,一起房屋分割协议无效纠纷案让儿子和父亲对簿公堂,儿子邱某通过法律的途径讨回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
位于扬州某处的房屋是邱某的父亲和母亲的共有财产。1996年5月,邱某的母亲病故,1996年11月,邱某的父亲与孙某结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02年6月协议离婚。 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孙某付给邱某的父亲3万元,此处的房屋归孙某。协议离婚后,邱某的父亲仍在该处居住。2006年4月,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将此房屋的产权归其所有,此时邱先生才知道父亲将与自己共有的房屋处分给了孙某。于是,邱某拿起了法律武器,将父亲和孙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经过庭审,法庭认为:该处房产为邱某的父亲与其已故生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邱某作为双方的婚生子,依法对其生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此处房产应为邱某和父亲共同所有。父亲在未征得邱某同意的情况下,与孙某达成协议,将此处房产处分给孙某,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由此,邱某争回了自己对房屋应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