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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记者 蒋宏宁实习记者 庞文玉/文 图片为资料图片
走进银川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务市场,总会看到这样一批人:他们有的手拿工具兜揽着活计,有的悠闲地嗑着麻子,有的静静地坐在长椅上等候着。遇到招工的老板来了,他们即刻生龙活虎,各自拿出看家本领,招揽着最苦最累的零活。他们就是我国劳动者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
脏、苦、累,拍拍胸脯,挺一挺就过去了!可拖欠工资,却成为他们最大的难题,以至于这一问题写进了国务院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
这次,即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让我们再一次把关注的目光投注到了他们身上。
该司法解释出台后,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正在银川市外来人员务工市场找活干的农民工、银川市劳动监察大队和兴庆区法院的法官等,聆听了他们对新司法解释的看法。
讨薪难难在何处?
毋庸置疑,农民工用他们的艰辛,一步一个脚印地渗入到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现已成为城市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他们的生存环境、生活状态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更是一个引发诸多关注的社会热点。
在南门劳务市场,每天有近千名外来务工人员聚集于此。因为建筑、工矿等劳动力密集行业对技术要求较低,工资较高,有将近一半的农民工在建筑行业打工。相应的,这些行业也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由于建设单位工程款不到位,或者建筑工程存在转包、分包,这就让许多农民工陷入讨薪悲剧中。
甘肃宁县来银打工的马维成极其平淡地说起了他的讨薪经历。2003年,马维成和7个同乡在银川某建筑工地当小工。工程结束后,包工头跑了,7个人将近3万多元的工资也没了。因为没有法律意识,既没有签订合同,又不知道该找哪些部门,60天仲裁调解时间就这样错过了。只不过马维成是幸运的,时隔一年,他在人民广场的建筑工地偶遇到那个包工头,工资最终拿到了手。
但并不是所有的农民工都这么幸运。同样来自于甘肃的康秀辉就没有拿到他的工资。两个月前,养猪场郑某来银川招工,康秀辉和郑某达成口头协议,谈好每月500元工资。康秀辉在贺兰洪广镇的养猪场干了两个月,郑某拒绝按月发放工资,提出要等康秀辉干到年底,工资再一次性结清。康秀辉觉得不合理,工资没拿到手就辞工回银川了。
据南门劳务市场主任唐斌介绍,仅仅凭口头协议,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也没有能够证明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证据,是存在于农民工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他们对法律既不知道也不想了解,所以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除了手足无措外就别无他法。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也使得农民工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法规新新在哪里?
仅有7名工作人员的银川市劳动监察大队,今年上半年受理各项劳动争议800多起,为农民工追讨工资400多万元,不愧为“追讨农民工工资”的专业人士。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后,银川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也有了新的变化。
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重点。据悉,五年来,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受理劳动争议18742起,其中80%%涉及到劳动者工资问题。“追讨工资”的高手组成了劳动争议科,专门解决农民工追讨工资问题。一经监察员调查取证,证实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属实后,当即立案处理。
银川市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沈勇说:“这次司法解释调整为,农民工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来处理劳动纠纷,也可以不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直接拿欠条或用工凭证向法院申请立案。”这样一来,减少了相对繁琐的处理程序,同时也缩短了处理纠纷的时间,方便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
在该司法解释中,另一个新的突破是对劳动争议时间的限定。以前,从立法上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是60日。对农民工而言,当包工头拒绝给农民工发放工资之时,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但是现实中,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至少在两个月以上,这就导致了农民工想要依法维权的时候,60日的仲裁期限已经过期,劳动者投诉无门。此次,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规定,对于拖欠工资的争议,用人单位以“书面通知”方式拒绝支付工资之时,是争议发生之日;没有书面通知,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这样,由于劳动者对法律程序了解不够,或者申请仲裁不及时,从而丧失仲裁机会的问题便得以解决。
据监察人员介绍,在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立案时,农民工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步履维艰。所以事先应和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如果没有用工合同,就应该保留一些用工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或工资发放花名册、“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考勤记录等。
有了证据就有发言权,在法院,一纸欠条能不能成为立案依据呢?
欠条重重在何处?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亮点应该是第二条规定,而不是有关工资欠条的规定!”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陈岩涛对记者如是说。
欠薪纠纷是当前劳动领域比较突出的矛盾。在各地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法律知识淡薄,以超过60日申请仲裁期限,不再支付拖欠的工资。也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60天仲裁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的。
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欠薪纠纷,这就是此次司法解释的亮点。只要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依然存在,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工资,而且以仲裁时效超过60天为由,拒绝支付工资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这才是真正大刀阔斧的解决问题,这才是此次司法解释的亮点。”陈岩涛庭长说。
对于司法解释的第三条规定而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被拖欠的工资。但是,什么样的工资欠条才具备合法性?是不是只有加盖公章的欠条才行呢?如果包工头随手撕下一张纸,唰唰地写上两行字,注上他的姓名,这样的欠条也可以用吗?陈岩涛庭长的回答是:“都可以!”只要是欠条,就可以在法院立案。而且法院为农民工开设了“绿色通道”,随时立案、随时受理。立案后,法院会及时通知农民工进行调解和答辩。不需要当事人准备答辩诉状,答辩期也被取消了,目的是尽可能地“快立、快传、快审、快执行”。
如果农民工没有欠条,只要有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证据,也可以在法院立案。用工合同是主要的用工证据,所以农民工在用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花名册、工资支付凭条、欠条、工作证、考勤纪录等都是有力证据。只有这样,通过证据来说话,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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