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女演员 要开发布会
张钰告三导演案终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张钰应当容忍负面评价
本报讯(记者 李欣悦)女演员张钰状告三大导演案日前在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终审依旧认为,三导演公开发表针对张钰的言论“是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对此事件进行的评价”,并不构成对张钰名誉权的侵犯。
对此结果,张钰在电话中表示,“不申诉了,没有用的”。但是她仍旧表示不服,并称将召开发布会,“让所有人都看到,这些人对女演员的欺压。我是不会这样被逼出娱乐圈的。”
女演员:未能上戏抖导演“性丑闻”
2003年12月,女演员张钰向媒体报料,称她手头拥有两盒录音带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导演黄健中曾于2002年6月1日,在黄的家中当着她的面与她的一位朋友“小霞”发生过性关系。
张钰说,她决定公开此事,是因为黄健中未能按照约定在其所导演的作品中给她安排角色。
黄健中随后表示,那天确实和张钰吃过饭,但喝了两瓶啤酒后就神志迷糊,完全不记得之后发生了什么。
2004年1月,《中国广播影视报》刊登黄健中、张纪中、于敏三名导演评论张钰的文章,称张钰“很坏的,很可怕”,曾因上戏不成,找到某导演的妻子大闹,自称被该导演强奸。文中还称张钰“借钱不还”、“拐走于敏手机”。
张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三名导演和《中国广播影视报》起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2006年3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女演员“站出来”要容忍各种评价
2006年5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张钰败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钰曾主动将其持有黄健中隐私录音的事件披露出去,在并无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发表大量个人言论,应当预见到此后所引发的多种影响。她在通过此种方式将自己置于公众人物角色的同时,其就应当容忍乃至接受当事人及大众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评价标准,对此“事件”进行正面的或相对负面的评价。
《中国广播影视报》所转载的黄健中声明,是对此事件的回应,没有侮辱、诽谤性语言。张纪中、于敏发表的看法,是对自己所了解的张钰另外一些情况的真实感受和对比描述,是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对此“事件”进行的评价,并不构成对张钰名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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