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53东北新闻网近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文艳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丽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6年3月10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在呼市民族方便食品厂院内由文艳平、张丽二人经营的馒头厂在生产馒头时使用了“吊白块”。 工商部门迅速将案件移交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察。当日,该经侦大队便对该私营馒头厂进行了侦察取证。
通过侦察得知,这家私营厂经营人文艳平(男,27岁,汉族,内蒙古兴和县人),与其妻张丽(女,30岁,汉族,内蒙古清水河县人)雇佣几名工人在此生产馒头,同时在其厂房内搜出了40斤俗称“吊白块”的化学品。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文艳平、张丽供认了犯罪事实:自2005年8月以来,为使生产的馒头外形美观好销售,私下非法添加俗名为“吊白块”的化学品,日生产馒头2万多个,后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学名叫甲醛次硫酸氢纳的吊白块是一种对人体有危害的化学用品。
鉴于此犯罪事实,警方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文艳平刑事拘留,张丽取保候审,4月14日经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艳平、张丽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文/姜鸿雁(新华网)[责任编辑:龙秋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