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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办理一起伤害致死案时,错误拘捕张虎、张峰、焦华、王浩等4名青少年学生,并将此办成一件天大冤案。在被关押的3个月中,这4名学生被刑讯逼供,受尽折磨,直到真凶被抓才重获自由。
(9月11日《中国青年报》)
这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冤案,不是《肖申克的赎罪》或正在热播的《越狱》中所揭露的那种阴差阳错式冤案,4位根本与案情无关的学生均有不在现场的证据,他们各自在家里睡觉,可警方指认他们凌晨5点在池塘边杀了人。从司法的角度看,要将这样漏洞百出的冤案“办成”,几近是不可能的事,但警方硬是把它办成了,法宝就是刑讯逼供。
在谈论某地的治安状况时,“破案率”这个词必然会被提到,5月16日,公安部刑侦局局长何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侦破命案的能力和水平,已接近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的破案水平,超过了英国(87%)、法国(81%)、加拿大(78%)、美国(63%)等国。这固然是个可喜的成绩,但这成绩若存在“刑讯逼供”的污点,则光彩顿失。
公安部提出“命案必破”,并实行所谓的“一长双责制”,给办案民警及相关领导施加了巨大的工作压力,这种压力对扭转形势严峻的社会治安局面是有益的,成绩也是可见的,但由此而带来的负作用也很明显———正如此案所揭示,办案警察将这种压力直接转嫁于嫌犯的身上,迫于结案的压力,刑讯逼供就在所难免。
是先确保“杜绝刑讯逼供”还是先实现“命案必破”?两者谁应该优先?哪个更重要?当我们强调“杜绝刑讯逼供”时,“命案必破”是不得不暂时搁置一边的;可当我们高喊确保“命案必破”时,刑讯逼供就几乎不可能避免,因为任何人在选择面前都会遵从“趋利避害”的普遍原则。因此,在价值评估上,必须对这两者作出排序,如果说“命案必破”优先,那么刑讯逼供就是在实现优先目标的情况下可“适当容忍”的错;如果说“杜绝刑讯逼供”重于“命案必破”,那么就应该在确保杜绝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再谈“命案必破”。
这不是个模棱两可的问题,不可以说两个都重要,一个都不能少,如果不能在这两者之间作出优先排序,就会出现混乱。因为这是个绕不过去的必选题,请作答吧:先要确保哪个?
(范辉军 广西 职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