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两种政治哲学解读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王冰
内容摘要:和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但对于什么是和谐却存在诸多不同的理解。本文从在人类历史上起过主导作用的两大哲学流派——功利主义和契约论——的视角对和谐社会的哲学内涵进行辨析。 进而认为,在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矛盾与冲突凸显的背景下,减少对最终福利结果的关注,逐步转向程序的公平和起点的公平,营造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和竞争秩序,应当是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和谐社会建设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出的一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宏观规划,是指导我国在下一个战略机遇期内全面发展社会经济的纲领性目标。从政治哲学的高度理解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对于从具体公共政策的操作层面上把握和落实这一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由于人类社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的共同规律性,我国现阶段面临的社会问题也曾出现于别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当中。脱胎于其中的两大政治哲学流派——功利主义和契约论——分别对和谐社会提出了各自的解释,并帮助这些国家在关键的历史时期成功实现社会转型。比较分析功利主义和契约论视角下的社会和谐观将对于我国当前和谐社会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功利主义视角下的和谐
以杰米利?边沁、约翰?密尔、亨利?西季威克为代表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是在同欧洲旧的君主制、神权至上观念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通过引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功利主义将君主的幸福、教士的快乐成功地扩展到了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身上,使普通人追求自身的自由与幸福成为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功利主义成为当代自由主义的先驱。在功利主义的视角下,一个实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状态就是一种和谐的状态,相应的社会也就是一种和谐社会。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将这一原则引入经济学中,并用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定义了边沁哲学语言中难以准确衡量的“幸福”。随后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保罗?萨缪尔森、艾布拉姆?伯格森等进一步提出了社会福利函数的概念,将之定义为社会中所有人福利的加总。在功利主义眼中,社会的和谐是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社会的不和谐则表现了总体福利的损失。只要不存在总福利的损失,福利在不同人之间的转移和分配(distributive effect)并不是和谐与否的关键。从这一意义上说,功利主义只关心福利的总量,不关心福利如何分配,只关心效率,不关心公平。此后,这一社会总福利最大化原则以及通俗化了的“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成为政治哲学家、经济学家、乃至一般民众分析或评价某项公共政策和社会状态优劣的一个有力武器。
功利主义判断社会和谐与否的社会总福利最大标准的成立依赖于三个核心命题。第一是福利可以在不同人之间进行人际比较。这种比较可以采用基数的形式,每个人从收入或消费中所获得的福利可以用一个数字来表示;也可以采用序数的形式,将人们的福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但不能给出一个具体的数值。第二是由于福利可以进行人际比较,因此不同人的福利可以加总,并得到社会总福利。庇古认为收入的边际效用递减,即一元钱给高收入者带来的福利要小于给低收入者带来的福利,因此,“收入从较富裕者转移给具有类似气质的较贫困者,必定会使满足的总和增加,因为它以牺牲较弱的需求而满足了较强的需求(庇古,福利经济学,伦敦麦克米伦出版社,1937年)”。这就是所得税制度在福利经济学中的正当性,其原因在于征收所得税并进行转移支付在重新分配的同时增加了社会总体福利。第三是补偿检验。在多数情况下,大多数政策的出台会使得一些人的福利改善,另一些人的福利恶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这项政策的效果呢?英国学者卡尔多认为,受益者在充分补偿受损者后,如果其状况仍能有所改进,则这是一种社会改进。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希克斯则认为,如果受损者不能从贿赂受益者以反对变化中获益,则这是一种社会改进。补偿检验意味着,在受益者补偿了受损者以后,如果总体福利仍然增加,并且增加的总福利在社会成员中进行较为公平的分配,那么社会将更加和谐。
功利主义的缺陷及其所受到的广泛批评也正是源于它的这三个命题。第一,福利是否可以进行人际比较尚存疑义。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被誉为“经济学家的良心”的阿马蒂亚?森指出,对于长期受到剥夺的人们,功利评价对他们是非常不公平和不准确的。例如,极端贫穷的人可能为了极少的工资而从事某项危险的工作,如煤矿工人。第二,社会总福利的最大有可能导致社会不公。例如,考虑由五个人组成的社会,第一种社会状态是五个人的福利全部为1个单位,社会总福利为5;第二种社会状态是每个人的福利分别为0.0001、10000、1、1、1,总福利为10003.0001;第三种状态是0.0001、10、10、10、10,社会总福利为40.0001。显然,根据社会总福利最大的原则,第二种状态应该最为和谐,但它恰恰呈现出一种严重的社会不公,因此,很难承认它是一种理想的和谐状态。第三,补偿检验是一种假设的补偿。阿马蒂亚?森批评说,如果这种补偿真正发生了,那么也就不需要补偿检验了,如果补偿没有发生,那么一种假想的补偿又有什么意义呢?
总体而言,功利主义的和谐观念强调最终的结果,在福利加总的过程中,掩盖了公平性问题,抹煞了不同个人或群体之间利益的冲突和对立,忽视了个人获得最终福利的过程及其权利,因此受到了当代契约论者的有力攻击。
契约论视角下的和谐
契约论(contractarianism)肇始于康德,在历史上长期蛰伏于功利主义,上世纪后半叶由于民权运动的兴起而被约翰?罗尔斯、罗伯特?诺齐克、以赛亚?伯林、阿马蒂亚?森等政治哲学家和经济学家复活。契约论将对最终结果的关注转移到个人获得最终福利的过程及其权利上来,因此也被称为权利至上主义。根据森开创的权利方法(entitlement approach),一个人福利的高低并不取决于他所消费商品和服务的多少,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权利集合。这一权利集合包含两个参数:个人的资源禀赋和交换权利映射。个人资源禀赋定义了个人的初始条件,交换权利映射定义了交换的条件和程序。个人最终福利的高低则是权利集合相互作用的一个必然结果。因此,在契约论的视角下,一个良好的权利集合就意味着和谐。
契约论认为,首先,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有一个相对公平的个人资源禀赋,即公平的起点。毋庸质疑,每一个人的出身和智力都存在差异,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前提下,这种差异在功利主义那里就有可能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巨大福利差异。然而在罗尔斯看来,尽管这种差异本身并非不正义,但如果社会放任这种差异的存在甚至纵容它在个人随后的成长过程中进一步扩大却是典型的不正义。因此,社会有必要对这种起点的差异进行必要的调整。这种调整并不是要将所有人的起点人为地变成一致,而是一种最低限度地调整,表现为任何人都有获得基本物品的权利。这一基本物品包括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如食物、水、健康、交通、通信、能源、教育等等。其范围由一个公开透明的公共选择过程加以确定,因此可以得到全社会成员的一致同意。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基本物品的范围也应当相应增加。这一公平的起点和基本物品在现实生活中即为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次,一个和谐的社会还应当有一个全体一致同意的交换权利映射,即公正的程序。契约论者认为,现代社会的日益复杂已经并且必然造就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很难直接判断谁的利益正当并应当受到保护,谁的利益错误而不得不被否决。简单的将这些利益主体的福利进行加总、最大化,然后进行假象的甚至是真实的补偿并不能化解他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因此,契约论者提出,尽管在最终的福利结果上人们可能存在冲突和对立,但是,人们却可以在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的程序上达成一致。因此,契约论者放弃了直接对最终的福利结果的最大化,转而追求一个公平正义的程序。并且,在实践上,就程序达成一致相对于最终结果的重新分配或补偿而言更加容易实现。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进一步指出,这个公平正义的程序在整个国家层面上,是一部全民一致同意的宪法,在更加具体的层面上,则是从这一宪法中衍生出来的各种法律和法规。
第三,公平的起点和程序可以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之后取得。由于我们每一个人在出身、背景、阅历、能力、教育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我们可能会对这个公平的起点和程序应当呈现出一种怎样的状态而产生分歧。这种分歧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具有了太多与个人具体情况有关的信息,这些具体信息使得我们无法摆脱个人所处的具体社会地位与环境而达成一致。因此,通过一个假设的思想实验,放弃有关个人社会地位的具体信息,让我们处在一个相对中性的状态之中,在所谓的无知之幕之后进行选择。这时,我们就很有可能就一个公平的起点和程序达成一致。在实践中,这种无知之幕可以通过全体社会公民的参与、讨论、磋商、谈判、体谅、妥协等机制来加以实现。
在契约论的视角下,一个和谐的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也不是如功利主义所认为的那样简单地将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社会。而是一个具有公平的起点和程序的社会。这个公平的起点和程序保护了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由于人们先天的智力水平、家庭出身、后天的努力程度和机遇等的不同,最终的结果必然存在着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并不是一种不和谐。原因在于,人们通过公共选择而全体一致地认为,社会已经尽最大努力对先天的差异进行了必要的补偿和调整,在公平正义的程序的保证下,结果的差异是人们不同努力程度造成的,是可以接受并应当加以保护的。
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从功利主义和契约论两个视角对和谐社会这一概念进行学理上的梳理对于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近二十年的改革开放可以说基本上受到功利主义的指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一种通俗表达。在这一哲学思想的指导下,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确实得到了巨大的提升,然而,与此同时也损害了一部分群体的利益,忽视了他们的权利和声音,造成了一定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在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矛盾与冲突凸显的背景下,减少对最终福利结果的关注,逐步转向程序的公平和起点的公平,营造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和竞争秩序,应当是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