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关于音著协对卡拉OK收费的讨论越来越多。不少知名音乐人也陆续走到前台。9月8日,在由国内音乐人签名发布《关于国家版权局及音乐著作权协会向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的声明》后,著名音乐人季中平也接收了笔者的采访。 他告诉笔者,国家版权局在全国的娱乐场所收取版权费,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角度来说自己完全赞同,但连年的“独角戏”唱罢后,这种做法似乎越来越不靠谱。
据悉,版权局自成立之日起,就肩负着保护著作权的责任。而卡拉OK等娱乐场所,存在范围也不过中国这片土地,产生时间也不过二十年,而其成为一种产业也不过十余年。这十余年里,打击侵权、盗版的事情天天都在发生。但令季中平不解的是,为什么就没有一个组织和机构,来为音乐权利人主张权利,是他们不知?还是不为?无从考证,而事实确是令这些权利人一直在遭受伤害,无人过问,无人安抚。今日是为了收费才想到维权,还是为了维权而收费?这个问题在整个按包房收费的规定中看不出明晰的答案。“如果在卡拉OK兴起时,版权局就开始维权,收好版权使用费,不管使用什么方式,我都举双手赞成。不管是按面积,还是按包房,都是合乎我们权利人的意愿的。但是,社会是在发展的,我本人在创作音乐的同时,也开办了自己的网站,对网络也略知一二。在当今科技迅猛发展的年代,按包房收费是不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据我所知,数字技术高度成熟的今天,是可以实现清晰地记载客户使用次数。按点播使用次数收费是科学的、合理的。因为这样才可以把帐分得合理。简单地说,使用了一百次,和使用一次甚至没有使用过的,得到的报酬是相等的,您认为是合理的吗?结果不言而喻。”
季中平对记者说。
“12元/天/包房的标准,是征得了哪些权利人授权呢?而他能代表全体权利人的利益吗?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为广大权利人服务的,而不是独断专行的家长。”
季中平激动地告诉记者,“自己的作品属于自己,这是一种私权,任何使用者都要征得本人的同意,更不能在为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给作品定价。强行定价也违反了协会的章程,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事,有悖于广大权利人的利益。”
“非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的作品,在12元/天/包房的收费标准下,必将再次被伤害。在收费以后,充斥卡拉OK曲库的非法曲目难道就能摇身一变变的合法了吗?我希望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季中平向笔者反问道。“是盗版的,就是盗版的;是非法的,还是非法的。那些低劣的画面,大大地违背了我们创作者的初衷,损伤了我们作品的艺术寿命,使我们欲哭无泪,心中成了‘泪海’。这种‘国王的新装’只能治标,而根本不能治本。这种做法,从法理来讲,都是行不通的,我个人是坚决反对的。同时我们仍然保留对侵权使用者的诉讼权利。”
季中平最后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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