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学光)自2006年6月1日起,省会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将达到70%以上。日前,石家庄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就如何调整省会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做出具体规定。
经济适用房每年竣工55万平方米
《通知》中要求,各县(市)、矿区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进行备案。今明两年,市区商品住房每年新上市要达到350万平方米左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每年新开工70万平方米,竣工55万平方米。自2006年8月14日起,省会将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新建住房倾向90平方米小户型
《通知》中要求,“十一五”期间,省会将重点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自2006年6月1日起,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属多层楼房的,最大不得超过85平方米;属中高层、高层的,最大不得超过95平方米,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例也必须达到70%。对不符合套型结构总体要求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尤其是擅自突破结构比例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
房产交易按新税收标准
自2006年6月1日起,房产交易按新的税收标准执行,即: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要严格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房屋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购自住小户型首付仍20%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认真落实项目贷款“四证”管理制度,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不得发放贷款。项目资本金要实行专户存储,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用或擅自抽回。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此外,要严格控制个人住房消费信贷条件。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少于20%的规定。
别墅类房产项目土地停供
《通知》规定,9月底前要编制完成市区和各县(市)、矿区的年度用地计划并向社会发布。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量要达到15—20%。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要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进行处置。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要优先安排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取得预售证10日内要开盘
《通知》要求,要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强化预售许可批后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开盘销售。要严格执行实名制登记制度,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必须实行网上即时备案和网上公示,防止私下交易,坚决禁止期房转让。要大力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等虚假信息。据悉,年底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县(市)和矿区2005年以来落实中央、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商品住房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住房价格增长较快、拆迁问题较多的,将给予严厉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