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地方干部申报个人事项,秘书代为报告,有的甚至办公室人员代为领导申报,并且还盖上政府公章。”
8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 虽然这次会后只播发了一条消息,具体内容并未公布,但还是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有媒体认为,最高层研究《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体现了中央从严治党、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管理的决心。
“官员报告个人事项值得期待!”中央党校专家叶笃初日前向《瞭望东方周刊》表示。
相当范围内报告不实
早在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将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讲学、写作、审稿等劳务所得纳入领导干部的申报范围。
“这在当时也曾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却失控,有的地方干部申报个人事项,秘书代为报告,有的甚至办公室人员代为领导申报,并且还盖上政府公章。”叶笃初认为在当时市场经济初期,有些党员干部并没有认识到其中的重要性。
两年后,中央就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再次作出规定。
1997年1月31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这次规定事项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在房产、出国、婚丧喜庆、经营企业、违法犯罪等六方面重大事项的情况。
“1997年的规定扩大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范围,对事项的内容也进行了补充。但是缺乏监督机制,另外党员干部在自觉性方面缺乏完备的思想基础,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空当,无法核实申报的真实情况,缺乏操作性。”叶笃初说。
“随着形势的发展,该项规定在申报内容和执行环节方面存在的漏洞开始显现,一些领导干部在个人重大事项上屡屡出现腐败问题。报告不实的情况在相当范围内存在,决非是极个别现象。”叶笃初向《瞭望东方周刊》表示。
“1997年的《规定》,主要是根据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情况,尤其是当时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的。如今已过去近10个年头,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又有了长足的发展,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尤其是反腐败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面临新的形势,1997年的《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中央党校教授王长江认为。
今年以来,中央相继出台文件,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
2006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8月6日,中央出台了三个法规文件,即《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针对干部管理中存在的缺漏和不足,提出了强有力的、创新性的政策措施。
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监督法》,以及十六届六中全会逐步临近,叶笃初认为这些都是新的报告制度出台的背景,体现了中央的忧患意识,因为只有加强领导干部的自身约束力,才能促进社会和谐。
新规定重点锁定省部级
有关新规定的具体内容目前尚未公布,但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新规定出台不会很晚。”
“新规定将比1997年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更有操作性,重点可能会锁定省部级领导干部和国有大型企业的负责人。”叶笃初分析认为。
中央党校教授李明认为这次中央虽然没有公开《规定》中的具体内容,但是“明确需要报告的事项,确定受理报告的机关,完善报告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使这项制度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等表态都清晰地表明,中央必然要让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发挥作用。
“此次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再次进行研究,将必然会对现行申报制度进行修改,以适应国家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我党执政能力的考验。”李明表示。
制度反腐进入开展阶段
现行的“报告”制度一般要求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要向各自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同时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这样就形成了被监督的领导者,同时又是监督他的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顶头上司,其效果自然就可想而知。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党建专家于敏认为,新规定不但应该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应当在监督机制方面进行完善。
叶笃初也认为,除了可操作性需要完善外,在报告的真实性上也需要加强,制定更加严密的程序。在未来修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叶笃初建议可以规定领导干部除向有关组织报告外,还应当向公众报告,具体由接受报告的组织定期向公众公开。
有专家认为,中央再次研究修改官员报告个人事项,也是反腐败的现实需要。叶笃初认为,此次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推出,制度反腐已进入开展阶段。(王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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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对干部“家中大事”立规矩
新华网贵州频道9月11日电(缪吉安)针对群众反映一些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子女上学、乔迁、生日等时比阔气、讲排场,甚至借机敛财的问题,余庆县及时发出了《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通知》,严禁大操大办、收敛钱财,为党员干部的“家中大事”立了规矩。
《通知》首先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规范行为,起到带头和表率作用。《通知》指出,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不准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以外的人员发请帖、请柬和各类通知;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
该县还建立了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必须报告的制度。《通知》规定,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在所办事宜结束15日内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上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报告。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上报的,一经查实,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观察家说
“管不住自己”官员的监督之道
我们极为欣赏地看到,中共中央再次重申《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这一重要党内法规的重要意义。同样,我们盛赞将政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的《监督法》的通过。我们认为,党内监督和法律监督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上海社保基金案的发生,32亿的涉案金额,上海社保局长祝均一的落马,又一次证明,“自己管自己”的监督模式是靠不住的。
尽管每个个案都有繁杂不同的个性特征,但整体上的发案原委,都在于管不住自己的官员,在于花瓶一样的自己管自己的社保基金管理规则。15年了,中国社保基金的规模越变越大,管理细则越变越多,但是,集行政管理者与投资运营者于一体的社保局管理体制,骨子里从来就没有改变过。
官员们自己管不住自己,我们只能期待组织迎难而上。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开会,讨论党政官员向党组织报告个人事项。个人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的党内规章,与西方国家规定的公职人员申报制度,异曲同工。为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提高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增强公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现代国家大多要求一定职级以上的公职人员申报自己或相关人员的相关事项,如财产、收入、子女、兼职情况等等。9年前,中央办公厅就发文要求副处级以上官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依此红头文件,一定级别的官员都填写过报告个人事项的表格。
没有意外的话,祝均一也一定填写过。但他如实向组织上交代过挪用社保基金违反财经纪律背后的个人事务吗?据称,新任全国人大代表的祝均一东窗事发,与上海社保资金在2002年前后为福禧投资提供32亿元贷款,收购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有关。具体细节,我们不得而知。可以确知的是,此次中共中央“根据新情况新形势”,修订完善原有的个人报告制度,是党内监督的必要之举。
当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党内监督就会失灵。个人报告制度这样的党内监督,就会丧失对祝均一们的拘束力。可以推断,祝均一完全有办法逾越“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这一制度关卡,
管不住自己的一把手,可以由《监督法》管,用《监督法》监督之。刚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的《监督法》,将对一府两院的活动,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刚性监督。类似祝均一们违规挪用民众活命钱的事,在未来将毫无疑问地逃脱不了《监督法》这个缰索。当个人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的党内规章,被祝均一们束之高阁的时候,我们还可以从人大的途径,以《监督法》来喝止管不住自己的贪腐不法之官。这即是我们为什么对一部等了20年的法律草案的通过,感到欣慰不已的理由。文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