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郭京霞)两年前曾爆出黄健中“性丑闻”的女演员张钰,因不满张纪中、黄健中和于敏三大导演在媒体上对自己作出的评论而诉至法院,并提出40万元经济损失和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张钰的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底,女演员张钰以黄健中导演迟迟不遵守“规则”安排其出演角色为由,向媒体透露自己持有黄健中隐私录音带的信息,诸多媒体对此进行了。其中《中国广播影视报》先后转载刊登了张纪中、于敏与黄健中等人对此事的相关评述。
2005年7月,张钰以张纪中、黄健中、于敏对媒体发表了有损自己名誉的谈话,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所主办的《中国广播影视报》刊登了上述谈话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钰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以及三名导演的纠纷缘于张钰主动通过多家媒体将其持有黄健中隐私录音带甚至照片的事件披露出去,从而将自己置于公众关注的位置,故其也就应当容忍乃至接受对方当事人及公众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评价标准对此“事件”进行的各种评价。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张钰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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