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超市丢巨款案失主要求法院测谎引出新话题
测谎结论能作民事诉讼证据吗
学者说不能作惟一证据 法官说没其他证据也可作定案依据
法制网讯记者莫小松广西南宁的贾女士到商场购物,将手提包放入超市自助存包箱后遗失,商场认为自己无过错,不予赔偿。 贾女士向法院起诉,两审法院判决贾女士败诉,为讨回公道,贾女士提出测谎申请。
2005年12月19日下午,贾女士与同伴到某商场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交给服务员放入超市自助存包箱保管,但购物回来取包时发现包不见了。贾女士称,包内除了5700元现金外,还有雷达手表、银行卡等,价值近4万元左右,她坚持要求商场赔偿全部损失。但商场方面称,寄存柜明明贴有“贵重物品及现金不予存放”,商场免费替顾客保管物品,不收钱就不形成保管义务,丢失东西的责任不应由商场承担。
在双方协商无果后,贾女士将商场告上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商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贾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期间,贾女士向法院提出要求测谎的申请,但法院没有接受贾女士的测谎申请。
二审法院认为,超市已经把“只愿将自助密码寄存柜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不愿对柜内寄存的贵重物品及现金承担保管责任”的意思明白表达给消费者,同时自助密码寄存柜的密码条应认定为存放物品凭证,而不是超市出具给消费者的保管凭证,贾女士选择自助密码寄存柜而不是人工寄存,表明双方当事人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双方只是借用合同关系,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缺乏实施和法律依据,被告商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贾女士不服继续申诉。
据了解,8月26日,贾女士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求助信中,再次提出了测谎的请求。贾女士坚持认为“为了澄清我的清白,很有必要进行这个测谎”。法官说:“在申诉程序当中,你可以再提出一个申请,但法院接受不接受你的申请,那是另外一回事。”为此,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人士。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副教授杨红文说:“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现有的证据种类中没有测谎结论,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人提出做,也有的案件把测谎结论作为证据之一。如果测谎结论是惟一的证据形式,是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只有它作为整个案件的证据链条上的一个环节的时候,在它与其他的证据相关联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不违背法理的。”
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张法官则认为,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测谎申请这个程序,在此案中广西是第一例。他说:“我个人认为,既然有测谎技术,它一定有其科学依据,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是可以接受申请的,这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体现,测谎结论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当然可以考虑作为定案的依据。”(责任编辑: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