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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9月13日电2006年6月下旬,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营口市中法)作出决定,由大石桥法院赔偿王守章房屋损失、搬运费用和货物损失共计人民币22.29万元。
缘起:法院强制拆房惹纠纷
1998年3月,大石桥市供销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社)代表土产公司与王守章签订合同,将大石桥市土产公司(以下简称土产公司)院内的铁路专用线租赁给王守章使用,10年租期租金为100万元。事实上,该铁路专线所有权属于粮库,供销社代表土产公司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这一事实。
经诉讼后,大石桥法院于2001年判决,撤销土产公司与王守章的租赁合同,由被告土产公司返还王守章租金78万余元及利息。
当年10月,王守章申请执行。由于土产公司没有现金,故大石桥法院决定将土产公司资产包括库房、房屋、土地进行拍卖,于涛获得竞买权,取得这些库房、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权。
但在1998年3月,王守章还曾与供销社签订有另一份租赁合同,即王守章享有土产公司所有仓库、门点、办公室、土特产经营权的使用权或出租权,期限为当年年初至2007年末。而后,他又经供销社同意,在土产公司院内6.69亩土地上占用部分土地建起一库房,并获得产权证。
2003年9月17日,大石桥法院执行庭以王守章未将竞买人于涛所有的土地及房屋退出、迁出为由,将王守章占有的土产公司院内6.69亩地上的库房强制拆除。被法院强制拆除的房屋包括王守章已经取得产权证的库房。
经过:三年来回“拉锯”数回合
2004年3月,王守章向大石桥法院递交《确认执行违法申请书》。当年6月,大石桥法院作出决定,对王守章提出的违法执行申请不予确认。王守章不服向营口市中法提出申诉。
2005年7月,营口市中法作出决定,撤销大石桥法院2004年6月就王守章申请所作出的决定书。8月,王守章据此向大石桥法院提出24.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2005年10月,大石桥法院作出决定书,对王守章请求赔偿的申请不予赔偿。随后,王守章向营口市中法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结果:大石桥法院赔偿22.29万元
2006年6月下旬,营口市中法作出决定:撤销大石桥法院(2005)营大法赔字第3号决定;大石桥法院赔偿王守章人民币22.29万元。
营口市中法认为,王守章所建库房虽然占土产公司部分土地,又被于涛购买,但其与土产公司的租赁合同没有解除,且该房屋取得产权证书。大石桥法院将该房屋强制拆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作者:来源:辽沈晚报编辑: 朱丹钰 收藏本文国 内 国 际教 育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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