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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9月13日电沈阳首例“公证处成被告”的案件,一审结果未能令原告服气。日前,原告吴女士将此案上诉至沈阳市中院。此案缘于一场房产纠纷。吴女士今年41岁,是吴老太的亲侄女。“老太太结婚以后一直没孩子,就认我做了闺女!”吴女士说,她10岁时就将户口从丹东迁到了沈阳。吴老太去世后,她的“徒弟媳妇”徐某继承了她的房子。“我是她的养女,我才是合法的继承人。”吴女士将徐某和当时做公证的公证处告上了法庭。
在吴女士的印象里,他们只产生过一次隔阂,“我在大学找了个对象,他们不同意,在我的坚持下还是结婚了,婚后有段时间关系不好,后来慢慢就好了!”
2003年,吴老太的爱人因病去世。半年后,吴女士再去吴老太家时,房子已经换了主人。
吴女士调查后得知,房子已按照《遗赠抚养协议书》更成徐某的名了,徐某是吴老太爱人的“徒弟媳妇”。“我是养女,我才是合法的继承人!”吴女士将徐某和当时做公证的公证处告上了法庭。
今年6月12日,和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徒弟媳妇”徐某出示了当时与吴老太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书》:吴老太无儿无女,长期以来依靠徐某照顾,愿将自己的住房归徐某所有……”
“徒弟媳妇”徐某称,经社区及单位证实,吴老太夫妇是五保户,无儿无女。
公证处方面称,公证时当事人档案中没有吴女士是二老养女的相关证明。即使双方存在收养关系,如果没对老人尽赡养义务,也不应继承遗产。
和平区法院认为,吴女士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其与吴老太夫妇已建立收养关系的充分有效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继承人。近日,一审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我是养女,跟他们一起生活这么多年,谁都改变不了,公安局的亲属关系证明都说我是养女,我一定要把房子要回来。”判决后,吴女士不服,上诉到沈阳中院。目前,沈阳中院已受理了此案。作者:陈军来源:华商晨报 编辑: 朱丹钰 收藏本文国 内 国 际教 育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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