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9月12日讯 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有关要求,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将使用统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
省交警总队要求,自2006年10月1日起,凡在实习期内(从发放驾驶证之日算起1年内)驾驶机动车的,必须使用统一的《实习标志》,《实习标志》悬挂在机动车后部醒目的区域。
《实习标志》由驾驶人自行购买悬挂。(记 者 刘洪智通讯员 祁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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