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了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修订草案第二次修改稿。9月12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并通过了修改稿,并决定提交将于9月下旬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提高
[新条款]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修改原因]省人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目前,大部分市县所采取的“拆一还一”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实际上是将被拆迁房屋比照同区位的新建商品房进行补偿,这一做法有效缓解了当前的拆迁安置矛盾,得到了大多数被拆迁人的认可。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大多数与会者赞成这种修改。
强制拆迁有了限制条件
[新条款]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修改原因]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实施强制拆迁一定要慎重,建议在规定强制拆迁的同时,增加一定的限制条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设置了“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这一限制条件。
缺安置资金和安置房屋不发许可证
[新条款]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修改原因]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拆迁房屋的单位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除提交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外,对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建议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第二次修改稿增加了“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这一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