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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9月13日电 今后,如果单位或个人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将有望获得奖励,政府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特大事故隐患情况。
昨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9月25日,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可登录辽宁法制网进行反馈。
《办法》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将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将被处3000元—1万元罚款。
《办法》有望在年内通过并实施,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重特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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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至9人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事故隐患;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作者:田原来源:辽沈晚报 编辑: 朱丹钰 收藏本文国 内 国 际教 育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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