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告博客”结局令人遗憾
闹得沸沸扬扬的国内个人博客名誉权案终于有了结果,法院认定被告张明所发布的博客文章侵害了另一位博客沈阳的名誉和人格权益,判令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沈阳公证费1010元。
法院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且依据相关证据,作出这样的判决并不令人意外,但此案也留给我们一些遗憾。
遗憾一,媒体不担责。博客网表示,他们只能对已有的图文进行事后监管,无法直接判断博客文章的内容及指向人物是否属实。而这样的理由,最终得到法院认可。笔者以为,尽管博客网与传统媒体有很大不同,但是在媒体的本质属性上是相似的,所以相关的法律条款对其同样应该适用。
其二,精神损失费未获支持。审理法官称,鉴于开博网民众多,其发布的博文并不具备权威性和排他效果,故法院不支持沈阳索赔万元的诉讼请求。这个我不太懂,受到人身攻击而提出精神索赔,真的需要骂人者必须具备“权威性”和“排他效果”的前提吗?
博客侵权案日益增多,使人们对类似官司的期待已不仅仅是个案的谁输谁赢。但首例“博客告博客案”的判决,向社会发出的信号却似乎只是“博客骂人,网站不用担责,博主只须道歉”。
由此可见,针对有开放、自由、流动、匿名等特点的博客,如果不能出台专项法律,没有更多的司法实践,其回归理性的道路依然漫长。 马龙生 (责任编辑:韩美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