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狩猎是一个借口?
“适度狩猎”的概念,在很多专家眼中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理想。
撰稿/黄 祺(记者)
“适度狩猎”假设
有人怀疑,国家林业局透露将“拍卖狩猎权”的新闻,实际上是为了试探公众对有偿狩猎的态度。
如果事实如此,那么这次“试探”是如此成功——如果不是“拍卖狩猎权”引发的争论,没有多少人知道野生动物保护是这样一个牵连复杂的“大问题”。
距离成都媒体报道中国国家林业局将举行2006年秋季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拍卖会的消息,已经1个月,虽然稍后国家林业局宣布“暂缓秋季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拍卖活动”,但网络上的争论还没有偃旗息鼓的意思。在搜狐网的专题栏目中,上千网友展开了辩论。
国内狩猎场和有偿的狩猎活动已经存在了20年,但在网络急速发展的2006年,“狩猎权”却像是第一次被人知道一样,引起了如此激烈的争论。
本次拍卖的野生动物额度,共有14种289头(只)。计划拍卖猎杀动物包括盘羊、羚羊、岩羊、马鹿、矮岩羊、白唇鹿、北山羊等14个物种,范围涉及青海、陕西、新疆、宁夏、甘肃、湖南、内蒙古等省区。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牦牛被明码标价为4万美元。
网络讨论看上去总是很混乱,但争论的根本矛盾却在混乱中显现——“狩猎权拍卖”是否与保护野生动物相冲突?本已脆弱不堪的野生动物世界,是否会因为公然被允许的狩猎,变得更加不堪一击?
“看上去猎杀几个个体,但是维护了栖息地的平衡关系,更有利于保护动物。”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野生动植物管理处处长王维胜在新闻发布会上有这样的解释。
“适度狩猎”的概念看起来合情合理:在自然环境中,如果一个物种数量“过度”,给一个区域的生态环境或者其他动物的生存带来压力和威胁时,如果用猎杀的办法调节一下物种数量,于这个物种本身和环境都有好处。
但正是这个“合理”的理由遭到了最多的批评,不论普通公众还是动物保护专家,都向主管部门抛出了一个问题:谁能给出一个物种数量“过度”的依据?
“野生动物一个种群,达到多少数量,才能安全地世代繁衍,本身就是学术界分歧很大的问题,没有公认的评判标准体系,能够划定某种动物达到多少数量就不再需要特别的保护,所以,也没有人知道究竟种群数量达到多少才算‘过度’。”季洋(化名)对记者说,他是北京市一所高校动物保护专业的研究人员。
“如果要达到‘适度狩猎’的理想状态,退而求其次,我们需要知道一个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动态消长的数据。一个物种在短时间内数量增长特别快,也许我们可以进行适当的狩猎,但问题是,要得到这个动态数据非常困难,国内并没有完善的监测系统能够提供这个数据。”季洋提出两个目前无法解决的问题,与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吕植的观点类似。
“我们国家野生动物现在究竟怎么样了,是多还是少,哪种多哪种少,现在仍然是一笔糊涂账。”吕植因从事大熊猫的研究和保护,获得过很多国家级殊荣。在参加网易的访谈节目时,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打猎这个事情的存在有其合理之处,但必须有前提。我们的动物是不是真正多了?我没有看到要拍卖的究竟是哪些物种,每种有多少只,数字没有公布。”
吕植的意见得到了很多网友的支持,“适度狩猎”的概念,在专家眼中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理想。
昂贵的调查
野生动物调查是一项“奢侈”而艰苦的工程。每调查一个物种,调查人员用于交通、野外考察服装、仪器设备、野外生活用品上的花费,不会是一个小数字。调查某一物种在某一局部地区的分布及种群情况可能就花费几万元。
除此之外,野生动物调查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大量专业调查人员,在一些调查中,调查员并不能看到动物,而是通过动物留下的痕迹,如羽毛、粪便、足迹来判断数量。“调查员必须既有专业知识,又要有野外调查的经验,非专业的人,不能胜任这样的工作。”
生活在广袤自然界的野生动物千差万别,不同的物种的调查方法可能并不相同,不同季节调查同一物种的方法也会有不同。调查人员必须充分熟悉调查对象的习性,掌握足够的技术,更需要足够的耐心。
例如,猫科、犬科、鼬科、兔形目及啮齿目的一些兽类生活在洞穴中,调查人员可以采用兽穴统计来测算数量;但兽穴通常是较隐蔽的,在我国北方最好的寻找季节是冬季。调查人员在找到洞穴后还要判别洞穴是居住洞还是弃洞。“通常居住洞在冬季有水汽冒出,或洞口有结霜,夏季则气味较大,洞口也常有动物的足迹和粪便等。”专门教授野生动物调查技巧的资料里,列举了不同物种的调查方法。
“有的调查还要挑选时间,因为一些动物可能只在夜间活动,有的具有季节性,冬天可能就冬眠了。”季洋说,调查一种动物有时需要耗时数年。
一次普查尚且如此困难,对于任何一个国家,长期跟踪监测其野生动物数量的动态消长,更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野生动物资源监测主要包括监测动物种群数量的变化和栖息地变化,但实际监测内容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特征来确定,例如包括孵化率、出生率、死亡率等项目的监测。
站在野生动物保护的角度,动物数量的动态消涨数据,是“适度狩猎”的依据,但现实中,得到这个数据代价昂贵。
多少才算多?
一种野生动物种群数量达到多少,才“够”?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位动物保护专家给出的答案,让多数同行赞同。
为了研究种群存活的最低条件,研究者提出了多种概念,“有效种群”和“最小可存活种群”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两个概念。其中“最小可存活种群”是种群生存力分析方法得出的主要结论,它表示种群以一定概率存活一定时间的最小种群大小。如果一个种群达到这个“临界值”,它就有走向灭亡的危险。
最初的研究认为,存活时间为100年以内的种群,有效种群大小不小于50。存活时间超过1000年的种群,有效种群大小应该是500。一位动物保护专家告诉记者,这两个数字公布后,一直就充满争论。两个数字被人们叫做“神秘数字”,因为不同种群的特性和遗传能力的不同,以及它们栖息环境的不同,使得不可能得出一个适合于所有物种的“最小可存活种群”标准。
人类社会越向前发展,我们对野生动物的距离必定越来越远,只有像大熊猫一样,栖息在特定区域内,数量极其稀少的濒危动物,我们才有可能对它进行深入的研究,掌握它的繁殖能力和生存能力的确切信息。对于大多数野生动物来说,即便是不遗余力地投入资源进行野生动物调查,我们也只能模糊地判断野生动物面临的危险。
所以,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专家们都愿意把情况猜想得严重一些,他们根据不完全的信息制定野生动物保护的措施,而不是等到得到确切数据后再开展保护,因为任何人都知道,“等待搜集到足够的信息再行决策时将会错过决策机会。”
划分物种的濒危等级,是目前各国都在采用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有效方法。由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制定的物种濒危等级,是权威的物种濒危等级分类方法之一。
在中国,1988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使用了两个保护等级。中国特产稀有或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列为一级保护,数量较少或有濒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列为二级保护动物。
其中规定,由于科学研究、引种驯化等目的需要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需要经过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由于科学研究、引种驯化等目的需要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需要经过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缺口打开以后
和世界各国一样,《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17年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保护野生动物,但人类活动还是在影响着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让它们时刻处于危机之中。
调查数据更能说明问题。国家林业局(林业部)1995年启动的首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选择252种野生动物作为调查对象,首次掌握了191个物种的基础数据和61个物种的种群动态。这252种野生动物主要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我国加入的其他公约或协定中规定保护的物种,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环境指示种及生态关键种。
在被调查的78种兽类中,调查结果表明,普氏原羚、白颊长臂猿、貂熊、亚洲象等16种动物的数量不足1000只。其中的东北虎仅存约14只,白颊长臂猿仅存165只,亚洲象仅存180头,双峰驼、野牛的数量也不足500头。种群数量超过10万只的兽类仅15种,主要是岩羊、野猪、狍、喜马拉雅早獭、灰旱獭等草食性动物。
这次调查表明,在有数据可供对比分析的61个物种中,种群数量下降的27种,占可对比分析物种的约五分之一,占所有调查物种的十分之一。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下降趋势明显。
“通过多年积极保护,尤其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部分野生动物的资源数量趋于稳定并有所上升,但一些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已经明显下降。”调查报告中这样总结。
几乎所有专家都承认,人类出现以后,特别是人类人口急剧增加以后,物种灭绝的速度被大大加快了。在人类出现以前,物种的灭绝与物种形成一样,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两者之间处于一种相对的平衡状态。
以哺乳动物为例,在17世纪,平均每5年有一个物种灭绝,到20世纪则平均每2年就有一种动物从地球上消失。以整个生物界而论,物种灭绝的速度已比原来的自然过程加快了约1000倍。
反对拍卖狩猎权的人担心,一旦打开狩猎野生动物的缺口,合法和非法的野生动物猎杀,将给本已危机四伏的野生动物家园,带来更加致命的威胁。更多人提出,即便要通过人为干预调节物种平衡,也许有更加科学的方法可以代替猎杀。
吕植教授举了尼泊尔犀牛的例子。在尼泊尔一个保护区中,犀牛数量增加,当地人花钱把犀牛挪到犀牛原来的栖息地,这些栖息地上本来已经无法找寻犀牛的踪影。
即便不被赋予“狩猎权”,人,也是地球上所有其他动物最后的天敌。人“文明”而区别于动物很久以后,当野生动物生存岌岌可危时,我们才开始用禁杀的办法来保护它们,即便如此,保护的成果并不能让人乐观。“有偿狩猎”的慢车一旦启动,风险也随之而来——谁也无法预测,它是否会超速和变道,最后横冲直撞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