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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险业“调解委员会”昨正式成立
市民申请保险纠纷调解不用付费
聘司法、医学界专家担任调解员
设特邀监督员保公平公正
昨日,酝酿多时的广东省保险业“消委会”———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
广东省36家保险公司昨日齐聚一堂,签下“承诺书”,承诺今后对于50万元以下的小额纠纷,一旦市民和保险公司在理赔上发生分歧,可以求助“调解委员会”,尝试在仲裁或闹上法庭之前30日内“私了”。
据介绍,这是全国首个由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家保险公司自发形成的民间调解组织。 图:调解保险合同纠纷,市民最关注如何确保公平公正性(资料图片)
解 读
只受理50万元以下合同纠纷
保险纠纷逾八成50万元以下
据介绍,调解委员会只受理50万元以下的保险合同纠纷。
广东省保监局指出,保险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其中,50万元以下的保险合同纠纷更占了目前广东保险纠纷的85%以上,这意味着,一旦调解委员会这种机制发挥效力,将有效解决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合同纠纷。
调解委员会对纠纷的调解解决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符合七个条件才获受理
据了解,受理的纠纷必须符合7个条件:
一、其所涉及的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
二、纠纷双方中保险消费者一方须为保险个人消费者
三、当事的保险会员公司对该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纠纷的另一方不接受
四、纠纷经当事公司处理后6个月以内的五、不涉及第三方利益六、未经诉讼或仲裁程序七、纠纷金额不高于50万元
调解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调解委员会在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从本质上来说是民间组织。而调解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则规定由当事保险公司承担。
聘记者等当特邀监督员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委员会有多大的公平公正性?
广东省行业协会昨日指出,一方面,调解委员会的成员除了各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外,还会聘请司法、医学界等资深人士担任调解员。调解委员会还设特邀监督员,邀请广东保监局、省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代表担任,负责监督调解工作的公正性。
当事人可指定调解员
另一方面,在调解员的确定上,调解委员会设有调解员“回避”机制,一旦涉及利益关系,相关调解员将回避。在具体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由纠纷双方共同选定。涉及案情复杂、争议金额较大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采取“合议”制,由三名调解员共同调解。
案 例
广东保险合同纠纷热点
隐瞒病史型:多年保费打了水漂
专家支招:坦白病史也可投保
家住白云区的于先生数年前即患有高血压,于先生想为自己补充商业保险,又担心身体状况不能买保险。代理人向于先生大打包票,称“理赔绝对没问题”,并诱导于先生在保单上的“身体状况”一栏填上正常。
于先生今年年初因高血压住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于先生的病历里5年前已有关于高血压病的记录。保险公司据此认为于先生“隐瞒病史”,向于先生解除保险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予给付保险金,只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广东省保监局相关负责人指出,隐瞒病史造成的保险拒赔在保险纠纷中较为常见。实际上,不是所有患病的人都不能投保。消费者如实告知病史后,可以以亚健康体的标准投保,保险公司一般会酌情提高保费或者降低保额,或详细注明哪些情况发生后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
术语迷阵型:现金价值不等于保费
专家支招:现金价值合同有约定
家住珠江新城的陈先生购买保险的时候,代理人以“条款专业术语太多,很难看懂”为由,只拿给陈先生几张比较通俗易懂的宣传单张。等到陈先生打定主意后,代理人才将真正的保险合同拿给陈先生。面对厚厚的保险合同,陈先生看得似是而非。
一年后,陈先生退保时发现,交了两年保险费退回来的时候却大大“缩水”。陈先生深感被代理人误导。陈先生说,买保险的时候,曾咨询过退保事宜。代理人说退保是按“现金价值”退,代理人还进一步解释说,退“现金价值”就是退现金。
保险人士介绍,现金价值是指寿险保单退保时能够领取的退保金价值。要了解退保时到底能拿回多少钱并不难,每份保险合同中都会附带一份现金价值表,对照这份表格可以清楚知道自己退保时能拿回多少钱。
总的来说,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现金价值。
代客签名型:合同无效问题多多
专家支招:确认签名索要发票
保险公司代理人李某为争取业绩,在续保期间,私自冒充多名投保人签名续保,致使银行成功划账续缴保费。其后,李某又多次冒充投保人签名退保、取消银行自动转账等。投保人钟小姐接到续保成功的通知书和发票后,觉得非常奇怪,并认定自己没有续过保费。经过调查和笔迹鉴定,李某冒充客户签名的行径被曝光。钟某后将李某告上保险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部门。李某最终被保险公司开除,永不录用。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消费者所签保费的确认书一定要自己签名,而且投保后应该打个电话询问保费是否成功收入公司账内,并索要发票。如果遇上有人冒充自己签字,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反映,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理赔猫腻型:定损价钱分歧大
专家支招:寻找第三方裁判
彭先生今年初开车在环市西路被一辆泥头车撞上。交警到场后,判定泥头车负全责。泥头车所在保险公司对彭先生的车子定损为2000多元。但彭先生在特约销售店的定损额度则为3000多元。两种定损相差近千元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彭先生车上受损坏的部件修复即可;而特约销售店则认为不换就有安全隐患。一时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彭先生和保险公司难以达成一致。
“保险公司在理赔定损时与事主发生纠纷的现象并不少见,定出来的赔偿金额常常不能让事主满意。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让人无法信任”。某财产险公司王先生昨日指出,
王先生认为,调解委员会将是这种纠纷的一个较好的解决机制。一旦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可以尝试通过调解委员会重新查勘定损。此外,王先生建议,也可向保险公估公司求助。
未如实告知型:免赔条款不生效
专家支招:免责条款要明确
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险。4月份,张某开车时因路障临时停车在有一定坡度的路段。由于手刹失灵,汽车自由下滑,翻落30余米的公路,损失4万余元。起初,保险公司以车辆下滑不属于驾驶行进中的坠落,属于条款中约定的免赔事项为由拒绝赔偿。但后经法院裁定,认为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赔条款应当告知投保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有免赔条款,也不对原告张某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最终赔付张某4万余元。
保险公司核保部周经理指出,这对目前保险业比较通行的口头说明免责条款内容的做法提出挑战。保险公司可以专门针对免责条款的说明问题制作书面告知笔录,由被保险人确认无误后签名,以减少纠纷。文/本报记者李青通讯员 黄海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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