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咨询问题”不列入信访范围
规定《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
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咨询问题”。
解读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表示,咨询是就有疑问的情况向有关机关了解情况,而信访则是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提出诉求,并要求解决,二者之间有区别。咨询本是国家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将咨询列入信访范围,不仅会增加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量,而且还可能因此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进入信访的复查、复核程序,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信访人建议有贡献可奖励
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和表彰。”
解读王嘉彦表示,信访工作应该是国家机关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的一个重要渠道,条例应当在这方面给予强调。法院可聘律师为信访人服务
规定《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聘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志愿者担任本机构的技术或者专业顾问,为信访人和政府工作部门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本规定修改为:“国家机关可以聘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志愿者,为信访人和国家机关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解读王嘉彦表示,有的委员提出,原规定仅局限于人民政府,人大和两院是否可以聘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家?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将就此作出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