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曾经被认为仅需要向企业和少数人征收的土地使用费如今进入了广大市民的经济生活。别墅、商铺或写字楼的业主,集资房和宅基地的使用人,都要为使用土地缴费
土地使用费“叩响”百姓家门
“我在这住了这么久,还不知道要缴纳土地使用费”,“我们是一家外企,租用房产是否要征收土地使用费”……近日,记者连续接到读者关于土地使用费征收的许多问题。 问题的缘起来自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连续7日在媒体上发布的《关于特区内土地使用费登记和征收的通告》,进一步统一规范土地使用费的登记和征收,并对相应的企业和个人的缴纳义务做了约定。
9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推出八项举措,严把土地“闸门”。土地使用费是“土地财政”的最后一道“关卡”,通知要求“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
土地使用费与市民有多大关系?记者了解到,不少市民对土地使用费的登记和征收知之甚少,尚需“恶补”。
土地使用费并非“新知”
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是特区内土地使用费登记和征收的法定部门,记者从中了解到,土地使用费并非一个“新鲜词”。早在1990年,深圳市就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要求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征收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1997年,考虑到当时几年物价上涨的因素,为加强土地管理,对1990年版的征收办法规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土地使用费按土地面积计收。
土地使用费之所以不广为人知,是因为很多深圳人居住的是商品房,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在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成立前,特区内四个区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划归各辖区,各区的执行力度不一,缺乏统一的规范性,关外更是如此;再加上长期的宣传力度不够,所以,只有少数企业和专业人士知道土地使用费是怎么一回事。
直属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之所以密集宣传土地使用费征收,一是响应国务院加强“土地财政”监管的要求,严字当头、细做基础;二是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费登记征收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在全市进行一次深入宣传工作;三是办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必须先缴清土地使用费。
住别墅要交土地使用费
“住别墅依然要缴纳土地使用费。”据直属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即使别墅已交清地价,仍然要按照土地面积“象征性”征收土地使用费。根据1997年版的征收标准,别墅和商业、办公用地属于一类用地,不属于减免土地使用费之列,初步估算一下,按一栋别墅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土地使用费为每平方米3元,该别墅需每年缴纳300元的土地使用费。
划分别墅的标准,以相关批准文件、房地产证为准,对于市场上多种多样的别墅形式,该负责人表示,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记者了解到,别墅土地使用费征收情况并不容乐观,不少别墅存在多年欠缴现象,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滞纳金。
普通商品住宅不受影响
土地使用费是否面向整个楼市“广撒网”?记者从直属分局土地使用费征收科了解到,普通商品房因为已经交清了地价,业主不再需要另行缴纳土地使用费。按照1997年版征收标准规定,凡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先付清土地使用费后,方可办理转移及抵押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在普通商品住宅业主拿到房地产证之前,开发商已经“买过单了”。
真正影响寻常百姓的是那些集资房、宅基地的业主,这些性质的房产因为没有交清地价,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最高标准可以按照每年每平方米35元(土地面积)征收,征收对象是该房产土地的实际权利人。
特区内征收实行统一化
自今年5月,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成立以来,以前由特区内四区分别负责登记征收土地使用费,现已由直属分局统一归口管理,土地使用费征收科是直接的执行部门。
土地使用费在特区内实行登记、征收统一化、标准化后,有效避免了以前在土地使用费登记和征收方面的执行力度不一、标准不统一等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政策以及国家“金土工程”的部署,直属分局在严厉监管、细化职责、强化服务等方面做了很多尝试和改革,使特区内的土地使用费管理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统一化、程序化方面上了一个新台阶。
“用地钱”该怎么交?
土地使用费是指使用土地资源性质的费用,征收土地使用费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是深圳市政府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经济手段。
凡是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符合条件减免的由市国土房产局核定。其征收的标准根据土地出让情况、土地用途、土地区位综合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不断进行调整。
非营利性用地免缴
王先生有几套写字楼、商铺,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被告知要先缴纳土地使用费,否则不予办理。他提出了几个问题:个人购买的写字楼、商铺为什么要缴纳土地使用费?为什么住宅不用交?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深府[1990]206号文)第二条规定:“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本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使用的非营利性用地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王某的写字楼和商铺不属于非营利性用地,住宅属于非营利性用地,这就是王某为什么要缴纳写字楼和商铺的土地使用费,而住宅却免缴的原因。
土地使用费不等同地价
某地产公司在提交付清土地使用费证明时,却提供了付清地价款证明。那么,什么是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等同于地价吗?
土地使用费不等同于地价,而是地价的一种补充形式。征收土地使用费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体现,通过不同的标准调整行政划拨用地、商品房用地、非商品房出让类用地、改变用途性质的用地等各种房地产的经济行为,是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平衡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
征收范围包括企业和个人
土地使用费的登记和征收面向所有企业和个人,凡是使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缴纳,按照规定可以免交的除外;个人和外企租用房产,则由房产拥有者缴纳。
缴纳需带齐三类资料
企业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费时需要带齐三类资料:一是用地权属证明,如《土地出让合同书》或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房地产证《购房合同书》以及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二是企业或个人身份证明;三是《土地使用费用地情况申请表》,附上签名,企业还需要加盖公章。
十月一日为最后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文件精神,土地使用费实行的是“年度缴纳”,每年的10月1日为最后期限,逾期将加收滞纳金。在限期缴纳的期间届满后仍不缴纳的,国土部门将通知开户银行直接从其银行存款中扣除。
按照属地缴纳
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土地、房产所属区域,在特区内四个区的征收点工作站缴纳。由于土地使用费进入的是各区的财政专户,因而只能够按照属地征收,不可以跨区缴纳。
注意媒体发布信息
长久以来,因为种种客观原因,很多人对土地使用费知之甚少,这给征收工作带来了不小难度。今年,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把9月份作为土地使用费“征收宣传月”,连续在电台、报纸等媒体发布催缴公告,宣传征收工作的重大意义。
同时,直属分局首次与小区物业管理处合作,委托他们张贴公告,通知业主;与大型企业召开座谈会、主动上门服务,每个季度集中开展一次电话提醒和上门服务,分区、分片,责任落实到人。接下来,分局还将与移动和联通合作,整合多方资源,开通短信通知平台,通知业主注意缴纳时间。
土地使用费的“平民化”诉求
与各项房地产新政的家喻户晓相比,土地使用费就显得有些“曲高和寡”了。市民之所以热衷于新政税收的调控,是因为新政出台的房税直接关系自己的“钱袋子”,影响买卖的决策,所以很多人对土地使用费知之甚少,懂者不多,亟须“进补”。
实际上,房税只是影响房产的一个短暂过程,真正伴随房产一生,甚至下一代的,是土地使用费。对于遍布于深圳的集资房、宅基地来说,由于没有交地价,应该每年缴纳“用地钱”;对于已经或者正准备购买房产的民众来说,70年以后可能面临重新支付土地费用的问题。从物业税的热议,到住宅70年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费之争,土地使用费与民众息息相关,正在叩响“平民时代”之门。
百姓的土地使用费意识要“补课”,相应的宣传和服务在表现形式上要努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满足受众的需要,这种浓厚的“受众意识”和政府部门服务的基层基础观念代表了一种必然趋势。于是,就有了9月份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宣传月”、报纸电台的“地面、空中全攻略”,手机短信的温馨提示,工作人员的上门服务、“满大街跑”……
从“征收”、“催缴”的单一到服务的多样,从征收者本位到受众本位,从职能本位到服务本位,土地使用费的“平民化”诉求正引领着政府部门服务意识和水平的转变和提高。
作为严把“土地财政”最后一道关的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征收科并不是简单的“闸起闸落”机械化操作,而是把繁琐的登记征收工作做成统一化、规范化、服务化和基础化,理顺了特区内土地使用费征收的“长短高低”,使登记征收工作让百姓看起来“简单易行”,变“坐收”为“行收”。我们在这种变化中清楚地看到了土地使用费向“平民化”推进的轨迹,也看到了“基层基础年”中政府征收部门服务基层、服务老百姓的积极回应。
本专题撰文深圳商报记者阳光陆剑伟实习生刘杨通讯员郭劲希李志辉/文
深圳商报记者范国瑞/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