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郭红文实习生王龙)5岁的女儿被火烧伤致死,家长认为女儿当时的两个玩伴有责任,将两个年仅6岁的亲戚家男孩推到被告席上,并索赔3万元。为了这笔赔偿,原本是亲戚的原被告对簿公堂,本报8月22日以题为《家长向两个6岁亲戚娃索赔》作了报道。 9月13日,西安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两个男孩的家长共同赔偿亡者家属1.2万余元。
此案原告是周至县广济镇的王亚妮和丈夫赵宏刚,两名被告是6岁的小浩和小迪(均系化名)。据周至县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10月18日,原被告共同的亲戚王长维家里给亡者过二周年,王亚妮5岁的女儿悦悦和小浩、小迪均由大人领着参加了祭奠活动。中午吃饭时,小迪的父亲高某说他上坟时将打火机忘在了坟地,悦悦便和小浩、小迪去找。期间,小浩点燃了悦悦穿的衣服,致其身体大面积烧伤,经治疗无效死亡。王亚妮给女儿治病先后花费1.2万余元。
后王亚妮和丈夫赵宏刚将小浩、小迪起诉到周至县法院,索赔3万元。周至县法院一审判决小浩和小迪的法定代理人共赔偿原告1.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840元。宣判后,被告小浩和小迪的家长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小浩和小迪的家长辩称:承认悦悦被烧伤是事实,但认为不是两被告的责任。小迪父亲也根本没丢失打火机一事,两被告根本没和悦悦去找打火机,且他们都说悦悦身上着火时,他们不在现场而在墙角玩。一审中,王亚妮和丈夫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女儿伤情是两被告所为,虽然原告提供了女儿生前录音资料指认是小浩将其身上衣服点着,再无其它证据进行佐证,且是一个未满6周岁、无民事行为人的录音“不可靠”,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王亚妮的代理人则认为,虽然悦悦只有6岁,但她说出了当时的实情,事后悦悦的录音资料能作为可靠证据。法官出面希望双方能调解,但双方当日未能当庭达成调解。
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小浩、小迪和死者悦悦均为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长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小迪之父作为监护人,应当预见到幼儿持有打火机会造成危险后果;小浩的监护人和王亚妮也应管束好各自孩子的行为,但对孩子却疏于管理,致小浩、悦悦随小迪去寻找打火机,致本案发生。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各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对本案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且悦悦作为本案的直接受害人,其在生前的录音材料中已指认小浩用打火机点燃其衣服的,两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二审诉讼中,未能提供有力的反驳证据,因此,其上诉理由证据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