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语言法”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安徽市场报
记者 王能玉 董艳芬
市场报讯 国家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三级甲等以上,不达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了解到,经省人大审议通过的《安徽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相关行业的普通话达标标准均作了“硬性”规定。 今后,在正规场合诸如“合肥老母鸡”类似的地方方言将很难听到。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为三级甲等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和播音、主持、影视剧演员及其专业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公共行业的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为二级乙等以上。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实施办法》没有施行之前的国家公务员也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要求普通话水平达标。 |